忻审管社未许字〔2024〕第018号
保 (略) :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5日提出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诊疗科目的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11月13日审查完毕。本机关认为,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申请表填写内容与实际申请不相符。
2.临床科室未配备相应资格的医师及主检医师。
3.新增科室的场地、布局平面图与实际情况不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行政审批 (略)
2024年11月13日
抄送: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