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公租房租赁合同
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方):定远县保障房管理服务中心
承租方(以下简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定远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公租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 房屋座落: 小区 楼 单元 号房。
(二) 房屋面积:全套建筑面积约 ㎡。
(三) 房屋设施、设备情况:水表1个,电表1个,独立厨房 、独立卫生间 (含厨、卫洁具等配套设施)。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用途
(一)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两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方应填写《动态管理登记表》,如实反映承租人家庭成员工作、收入、住房等动态变化情况,经原受理社区居委会审核,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批。通过审批的,*、*双方续签租赁合同;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方将房屋腾退给*方。
(二) 房屋用途:*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其家庭自住住房使用。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办法
(一) 根据《定远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制定的保障对象和标准,承租人需缴纳租金 元/年。
(二)租金支付方式:一年一交,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交清第一年租金,一年期满时交清第二年租金。
第四条 承租人一次性交纳3000元保证金,退出住房时一次性退还。
第五条 房屋修缮约定
(一) 租赁期间,*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经确认属*方维修义务时,应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方在房屋出现损坏时,应及时告知*方,经确认属*方维修义务时由*方及时进行修缮。
(二) 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1、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屋面等承重构件;
2、房屋共用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主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3、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三) 双方约定,下列项目的维修由*方自行负责:
1、房屋门窗的玻璃等易碎构件;
2、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便盆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灶台、橱柜、墙砖、地砖等装修装饰部分;
5、因*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等。
(四) 对*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五) 对*方维修的项目,*方向*方提出维修请求后,*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方应按*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房屋安全使用约定
(一) *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 *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施等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方备案后方可施工。*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无条件归*方所有,*方不得拆卸。
(三) 在租赁期内,*方应安全使用房屋:
1、不得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2、不得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3、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
4、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5、不得在公房用地范围内乱搭乱盖;
6、不得在公共走道、消防通道、非机动车棚内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堆放杂物。
因侵占公共部位乱堆乱放造成安全隐患且拒不进行清理整改的,*方有权对乱堆乱放物品进行强制清除,所产生后果与费用由*方自行承担;因房屋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 在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方的,*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条 物业管理约定
(一) *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 *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九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 终止合同,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或其他权利人)与*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 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符合承租条件,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后,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可向*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 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不再符合承租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继续承租现住房,但房屋 (略) 场租金标准执行。双方另行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结束租赁关系,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新合同的承租人)腾空住房。
1、与原承租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在本县行政区内无私有住房或无承租他处公有住房。
????若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不愿意继续承租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 租赁期间,*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2、*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3、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拖欠房租累计达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5、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六个月以上的(含六个月);
6、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7、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倒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8、拖欠物业服务费2年以上的。
(二) 租赁期间,因*方不具备承租条件,经县保障房管理服务中心核定后,需在规定限期内腾退该房,期限到本合同随即终止。
(三)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四)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一条 房屋的交付与收回
(一) 房屋交付时,*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如有证据表明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方提出,否则,视为该租赁房屋符合正常使用条件。
(二) 租赁期满*方不再续订租赁合同,或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定*方不再符合承租资格的,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县保障房管理服务中心规定期限内交还*方。*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否则,*方交纳的保证金3000元不予退还。*方在承租期间,若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约定,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保证金3000元中扣除。
*方验收*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方可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方有权作无主物品处置。
第十二条 *方违约责任
(一) *方不能按时向*方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款的,*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房屋不能使用的除外) ,并有权索赔损失。
(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征得*方同意,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备案机构: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地点:定远县综合指挥中心5楼保障房业务室
咨询电话:*
定远县公租房租赁合同
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方):定远县保障房管理服务中心
承租方(以下简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定远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公租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 房屋座落: 小区 楼 单元 号房。
(二) 房屋面积:全套建筑面积约 ㎡。
(三) 房屋设施、设备情况:水表1个,电表1个,独立厨房 、独立卫生间 (含厨、卫洁具等配套设施)。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用途
(一)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两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方应填写《动态管理登记表》,如实反映承租人家庭成员工作、收入、住房等动态变化情况,经原受理社区居委会审核,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批。通过审批的,*、*双方续签租赁合同;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方将房屋腾退给*方。
(二) 房屋用途:*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其家庭自住住房使用。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办法
(一) 根据《定远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制定的保障对象和标准,承租人需缴纳租金 元/年。
(二)租金支付方式:一年一交,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交清第一年租金,一年期满时交清第二年租金。
第四条 承租人一次性交纳3000元保证金,退出住房时一次性退还。
第五条 房屋修缮约定
(一) 租赁期间,*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经确认属*方维修义务时,应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方在房屋出现损坏时,应及时告知*方,经确认属*方维修义务时由*方及时进行修缮。
(二) 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1、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屋面等承重构件;
2、房屋共用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主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3、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三) 双方约定,下列项目的维修由*方自行负责:
1、房屋门窗的玻璃等易碎构件;
2、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便盆等给排水设施;
3、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4、灶台、橱柜、墙砖、地砖等装修装饰部分;
5、因*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等。
(四) 对*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五) 对*方维修的项目,*方向*方提出维修请求后,*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方应按*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房屋安全使用约定
(一) *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 *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施等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方备案后方可施工。*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无条件归*方所有,*方不得拆卸。
(三) 在租赁期内,*方应安全使用房屋:
1、不得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2、不得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3、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
4、不得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5、不得在公房用地范围内乱搭乱盖;
6、不得在公共走道、消防通道、非机动车棚内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堆放杂物。
因侵占公共部位乱堆乱放造成安全隐患且拒不进行清理整改的,*方有权对乱堆乱放物品进行强制清除,所产生后果与费用由*方自行承担;因房屋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 在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方的,*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条 物业管理约定
(一) *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 *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九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 终止合同,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或其他权利人)与*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 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符合承租条件,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后,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可向*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 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不再符合承租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继续承租现住房,但房屋 (略) 场租金标准执行。双方另行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结束租赁关系,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新合同的承租人)腾空住房。
1、与原承租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在本县行政区内无私有住房或无承租他处公有住房。
????若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不愿意继续承租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 租赁期间,*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2、*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3、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拖欠房租累计达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5、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六个月以上的(含六个月);
6、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7、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倒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8、拖欠物业服务费2年以上的。
(二) 租赁期间,因*方不具备承租条件,经县保障房管理服务中心核定后,需在规定限期内腾退该房,期限到本合同随即终止。
(三)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四)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一条 房屋的交付与收回
(一) 房屋交付时,*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如有证据表明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方提出,否则,视为该租赁房屋符合正常使用条件。
(二) 租赁期满*方不再续订租赁合同,或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定*方不再符合承租资格的,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县保障房管理服务中心规定期限内交还*方。*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否则,*方交纳的保证金3000元不予退还。*方在承租期间,若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约定,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保证金3000元中扣除。
*方验收*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方可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方有权作无主物品处置。
第十二条 *方违约责任
(一) *方不能按时向*方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款的,*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房屋不能使用的除外) ,并有权索赔损失。
(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征得*方同意,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备案机构: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地点:定远县综合指挥中心5楼保障房业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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