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维护被征收(用)者合法权益,经红寺堡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国道338线红寺堡至恩和段(红寺堡段)公路工程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用)范围
项目起点位于红寺堡区新庄集乡,与G338线盐池至红寺堡段公路终点相接,并与滚新路呈十字交叉,路线沿旧路由东向西布设,沿线经过红兴村、大河乡、龙坑村、麻黄沟村、河西村,终点止于中宁县恩和镇双井子村,与G338线中宁至中卫段公路起点相接,即新庄集乡起止点为K1574+700—K1576+514.5,红寺堡镇起止点为K1576+514.5—K1582+109.5,大河乡起止点为K1582+109.5—K1594+221,路线全长27. 029公里。
二、项目占地面积、地类
项目总占地面积43.5688公顷(原公路用地30.2556公顷,新增用地13.3132公顷),具体位置以项目勘测定界为准。新增用地地类为农用地11.7618公顷,建设用地1.1067公顷,未利用地0.4447公顷。
三、征收(用)用途
征收(用)用途为公路用地。
四、补偿标准及依据
土地补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规定标准对使用权人予以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吴政发〔2022〕51号)规定标准对使用权人予以补偿。
五、征收(用)实施部门
本次土地征收工作由红寺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牵头,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综合执法局、红寺堡镇人民政府、大河乡人民政府、新庄集乡人民政府、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用)土地范围以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红寺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办公室或在此期间到现场等候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征收(用)土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收部门实地调查结果为准。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在征收(用)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存在上述情况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不予征收(用)补偿。对于不听劝导、制止无效而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用)人自行承担。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略) 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