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
(略) 未进行保证金续保一案,因无法通过现场送达、邮寄无人签收,现依照《 (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第四 (略) 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英人社监字〔2023〕第19-1号)。
经调查核实, (略) (略) (以下简称“坤和公司”) (略) 供水工程(黄花、大洞)扩网、水质提升建设项目已于2021年11月4日办理了工人工资保证金保险,保险期限自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2月4日止,该项目工人工资保证金保险已过有效期。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 (略) 发出《工资保证保险续保催缴告知书》,但坤和公司仍未按要求办理工人工资保证金保险续保手续。
坤和公司因未依法落实工人工资保证金制度(具体为工人工资保证金保险到期未续保)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2023年7月28日进行立案处理。
2023年7月28日, (略) 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略) 依法为承建的上述项目办理工人工资保证金保险续保手续,并将完成续保的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执法大队备案,但坤和公司逾期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坤和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等规定。
2023年8月11日, (略) 邮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但未妥投,EMS邮寄送达回执显示“退回”;2023年8月22日, (略) 邮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仍未妥投,EMS邮寄送达回执显示“退回”。
现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等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行政罚款人民币*万*仟元(¥55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等规定,你公司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次公告后,如果你司逾期仍拒不配合处理的,我局将依照《 (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将你司依法列入单位(个)不守信等级;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联系电话:0763-*)
特此公告。
附件:英人社监字〔2023〕第19-1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 (略) (略) ).pdf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