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宿迁市裕农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宿豫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中心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索引号 | */2024-* | 分类 | 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
文号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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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建管表*号
(略) 裕农 (略) :
你公司报送由 (略) 编制的《 (略) 裕农 (略) 宿豫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中心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略) 裕农 (略) (略) 宿豫区来龙镇保安 (略) 10号(并购原宿 (略) )。项目环评已于2023年5月30日通过审批(文号:宿环建管表*号)。现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的鸡粪综合利用,增加产品附加值,拟在原有生产基础上变更生产工艺,将原有生产有机肥半成品变更为直接生产有机肥,进行重新报批。重新报批后,主要建设内容为:1套*t/a卧式处置设施、1套*t/a槽式处置设施及配套的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将具备年处置*t(547.9t/d)畜禽粪便的能力,可年产有机肥13.*吨。此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不利影响可有效减缓和控制,仅从生态环境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所列内容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落实以下工作: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以及污染物的排放。
2.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车辆冲洗废水、物料渗滤液与除臭液系统废水经厂内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格栅+气浮池+UASB反应器+A2O池+沉淀池+消毒池,设计规模:50吨/天)预处理后,与物料发酵冷凝水及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一起排入保安乡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全厂异味气体、扬尘的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处理。运营期间设施应先于其对应的生产设施运转,后与对应设施关闭,保证在生产设施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此项目所有原辅料仓及产污生产设施均设在具有防雨防渗防溢的封闭车间内,且每个车间配套相应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其中,发酵、陈化废气采用碱洗塔+水洗塔废气处理装置处理达标有组织排放;造粒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畜禽粪便收集输送须采用密闭式粪便运输车,防止运输途中洒落和臭气外溢,畜禽粪便等主原料到厂后应尽快预处理并输送至发酵区,存放时间不宜超过 1d,并定期喷洒除臭剂,确保异味不扰民。你公司运营期还须做好厂区地面硬化和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NH3、H2S、恶臭浓度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表2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二级标准限值。
4.合理进行厂区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5.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片碱包装袋属于危险固废,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严禁固体废弃物随意排放,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防止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技术规范》(*)中相关规定要求。
6.全厂设置3根排气筒,雨水排口各1个,应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识标牌。按有关要求安装用电监控和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 (略)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自行监测要求,并做好台账管理工作。
三、各项环境治理设施应进行安全评估、公示、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大气污染物:颗粒物≤0.168t/a、NH3≤0.269t/a、H2S≤0.16t/a。
2.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t/a、COD≤7.323t/a、SS≤4.759t/a、BOD5≤1.023t/a,氨氮≤0.189t/a、总氮≤0.29t/a 、TP ≤0.035t/a,粪大肠杆菌≤1.34×109 MPN。
3.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完善排污许可手续,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后应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略) 宿豫生 (略) 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重新报批后,原环评批复(宿环建管表*号)不再执行。原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中心, (略) 宿豫生态环境局、 (略) 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