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环(龙门)建〔2022〕48号
关于龙门县顺喜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龙门县顺喜来 (略) :
送来《龙门县顺喜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项 (略) 龙门县龙田镇武深高速龙田出口旁,占地面积9384.52m2,建筑面积10634.1m2。项目主要从事稻谷加工,年产大米30000吨(另有副产品谷壳9000吨、米糠7000吨、碎米3500吨)。项目总投资17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占总投资的3.5%,劳动定员18人,均不在厂区内食宿。根据建设项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分析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龙门县顺喜来 (略) 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负总体责任。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乱堆乱弃,并采取封闭施工、洒水降尘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2、项目施工场地、临时堆场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对施工废水、地表径流水(冲刷雨水)进行收集,经沉淀池、隔油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得直接外排。项目建设范围内不使用临建房,不设食堂和宿舍,施工人员生活应依托周边附近民房、村屋等生活设施解决,生活污水按原有方式进行处理及排放。
3、项目应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
4、项目施工产生的余泥渣土、建筑废料等应分类收集,可用于回填或回收利用的应进行相应处理,不可回收利用的须运至专门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二)营运期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1、建设单位须合理安排生产区布局,应采用负压封闭式生产车间,并科学加强抽排换气。
(1)项目清理、去石、砻谷、谷糙分离、碾米、白米分级、色选抛光工序生产设备均需采用密闭式设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系统(集气管道、集气罩、除尘风网)收集引至脉冲除尘器(1#~5#共5套,其中清理、去石工序共用一套;砻谷、谷糙分离工序共用一套;碾米工序使用一套;白米分级工序使用一套;色选抛光工序使用一套)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2)本项目配备6台燃气烘干机,在烘干过程中产生的燃烧废气须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处理,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15米或以上(含楼高)及高于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米以上(无法满足时排放速率限值50%)的排气筒(1#)达标排放;烘干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装置收集,引至脉冲除尘器(6#~
8#共3套,每两台烘干机合并一套除尘器处理,各个工序均配置集气管收集,接头均由封闭管道连接,密闭操作连接各个生产工序设备)处理后,一并通过排气筒(1#)达标排放。
燃烧废气中烟尘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有关标准要求,SO2、NOX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上述污染物排放同时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中关于重点区域工业炉窑治理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相关管理要求。
(3)项目物料运输、装卸环节应采用适当的密闭及抑尘措施,全厂区(车间)粉尘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综上,本项目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科学规范,尽量远离周边敏感点。有关工序、污染防治设备与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严格落实(下表)对应关系,不得私自增改排放口(排气筒)。
工序 | 污染防治设备(编号) | 排气筒(编号) |
烘干机燃烧供热 | 低氮燃烧技术 | 排气筒(1#) |
烘干工序 | 集气装置+脉冲除尘器(6#~8#) | 排气筒(1#) |
2、建设单位应完善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相应标准要求后,回用于周边绿化灌溉,不得直接外排。
3、项目须通过采取合理的生产布局及隔音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包括杂质、谷壳、米糠、碎米(异色米)、包装废物等,均须经过分类收集后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处理(谷壳、米糠、碎米可作副产品外售);危险废物包括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废抹布和废手套,须分类收集并定点存放于有警示标识的防渗防漏密封设施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项目应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措施,重点加强消防、固废撒漏和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故障等环境风险事故防范。
6、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SO2≤0.082t/a,NOX≤0.124t/a。项目运营期间,应制定落实自行监测计划,每年监测频次以排污许可相关核定为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设施建成经过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若项目的性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须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