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采购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我部的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项目 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项目名称: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4-*
三、采购需求明细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需求概况 | 初步技术 参数 | 预算金额 (万元) | 预计采购时间 | 备注 |
1 | 车辆定点维修服务项目 | 2025-2027年车辆定点维修服务企业招标,3年预算总额为*元,每年计划开支*元,合同一年一签。 | 见附件1 | 270.00 | 2024年11月 |
四、征询目的
公开征集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通过收集相关意见建议,完善采购需求。
五、供应商资质和能力要求
(一)资质要求
1.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略) 场无类似或可替代产品的企业除外。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 (略) 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违法记录;
6. 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 (略) 罚期内,未被政府主管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8.投标人具有一类(大、中、小型)车辆维修企业资质。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说明
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供应商对采购意向(需求)如有异议或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时限内向我部反馈。超出时限要求,我部将不予采纳。
3.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材料将作为本项目参数拟制的重要依据,是否采纳均不影响后续采购活动,我部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作书面回复。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老师、杨老师
电话:*、*
地址: (略)
八、网上公告媒体查询: (略)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