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武义茆角分店
将保健品串换成医保目录内药品违规结算案
武医保执罚决字〔2024〕第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略) (略) 武义茆角分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
执法部门:武义县医疗保障局
做出行政处罚日期:2024年8月26日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将参保人武*购买的保健食品:维生素C凝胶糖果(注册号:食健备G*)、头孢克肟颗粒、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小儿咽扁颗粒串换成四季抗病毒合剂、珊瑚癣净、风油精、开塞露,申报医保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人民币***元(¥89元)。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回损失的医保基金人民币***元(¥89元),处造成损失金额2倍的罚款人民币*佰***元 (¥178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违规金额*,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入武义县医疗保障中心城镇职工医疗费支付专户。上述罚款金额*,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入指定账户。
救济途径: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 (略) 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