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4〕11 号)、《南漳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用地·建筑工程专项)的通知》(南政办发〔2020〕11号)等文件规定,为落实南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南漳县建设工程规划领域实际,制定本标准,具体如下:
一是配建规模要求。《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20年),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 配建单位 | 非机动车 | |
住宅 | 独立、联立式住宅 | 车位/户 | 1.0 |
普通商品住宅、还建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 车位/户 | 1.0 | |
办公 | 县级机关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 |
普通办公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 |
商业 | 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2.0 |
餐饮、娱乐、服务健身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2.0 | |
酒店 | 三星级及以上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 |
三星级及以下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 |
市场 | (略) 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3.0 |
(略) 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2.0 | |
图书馆、展览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2.5 | |
(略) | (略) | 车位/100座 | 15.0 |
(略) | 车位/100座 | 15.0 | |
体育 场馆 | 大型体育场馆(场>3000座,馆>4000座) | 车位/100座 | 20.0 |
小型体育场馆(场<3000座,馆<4000座) | 车位/100座 | 20.0 | |
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 |
交通 | 火车站 | 车位/高峰日百旅客 | 2.0 |
汽车站 | 车位/高峰日百旅客 | 2.0 | |
游览 场所 | 城市公园 |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 30 |
(略) |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 / | |
学校 | 高中、技术学校 | 车位/100师生 | 50.0 |
初中 | 车位/100师生 | 50.0 | |
小学 | 车位/100师生 | 20.0 | |
幼儿园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 |
工业 | 工厂、仓储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0 |
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略))规定,非机动车设计车型分别有: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具体尺寸长宽分别是自行车(1.9×0.6m)、三轮车(2.5m×1.2m)、电动自行车(2m×0.8m)、机动轮椅车与二轮摩托车(2m×1m)。
电动自行车配建泊位占非机动车配建泊位比例最低标准为不少于50%,需同步设计车棚。电动自行 (略) 的相关充电设施配建比例,执行省、市行业要求。
二 (略) 要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 (略) 域的选址应安全可靠,科学安 (略) 、规模和安全间隔等内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按照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略) 民使用习惯灵活设置,布局方案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略))、《城 (略) 规划设计标准》((略)) 、《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规 划 标 准 》( GB∕T(略)-2018)、《湖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2/T 1955-2023)等应急、消防安全规定。
宜优先独立设置地上停车棚(库)及配套设施,如有困难,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在半地下及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建筑物架空层和人防工程内。地上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库)及配套设施,禁止与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毗邻设置。
三是简化规划管理。在既有 (略) 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应急、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的前提下,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对新建有顶盖、无围护设施和围护结构的独立柱、单排柱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根据鄂自然资办文〔2024〕11 号文件规定,纳入工程规划豁免清单,原则上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出入口应与机动车出入口分开设置。
支持利用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 (略) 、高铁站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既有 (略) 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可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但不得改变公共空间属性。
南漳县自然资 (略)
2024年10月 29日
根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4〕11 号)、《南漳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用地·建筑工程专项)的通知》(南政办发〔2020〕11号)等文件规定,为落实南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南漳县建设工程规划领域实际,制定本标准,具体如下:
一是配建规模要求。《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20年),配建非机动车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 配建单位 | 非机动车 | |
住宅 | 独立、联立式住宅 | 车位/户 | 1.0 |
普通商品住宅、还建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 车位/户 | 1.0 | |
办公 | 县级机关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5 |
普通办公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 |
商业 | 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2.0 |
餐饮、娱乐、服务健身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2.0 | |
酒店 | 三星级及以上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5 |
三星级及以下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 |
市场 | (略) 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3.0 |
(略) 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2.0 | |
图书馆、展览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2.5 | |
(略) | (略) | 车位/100座 | 15.0 |
(略) | 车位/100座 | 15.0 | |
体育 场馆 | 大型体育场馆(场>3000座,馆>4000座) | 车位/100座 | 20.0 |
小型体育场馆(场<3000座,馆<4000座) | 车位/100座 | 20.0 | |
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 |
交通 | 火车站 | 车位/高峰日百旅客 | 2.0 |
汽车站 | 车位/高峰日百旅客 | 2.0 | |
游览 场所 | 城市公园 |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 30 |
(略) |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 / | |
学校 | 高中、技术学校 | 车位/100师生 | 50.0 |
初中 | 车位/100师生 | 50.0 | |
小学 | 车位/100师生 | 20.0 | |
幼儿园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 | |
工业 | 工厂、仓储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0 |
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略))规定,非机动车设计车型分别有: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具体尺寸长宽分别是自行车(1.9×0.6m)、三轮车(2.5m×1.2m)、电动自行车(2m×0.8m)、机动轮椅车与二轮摩托车(2m×1m)。
电动自行车配建泊位占非机动车配建泊位比例最低标准为不少于50%,需同步设计车棚。电动自行 (略) 的相关充电设施配建比例,执行省、市行业要求。
二 (略) 要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 (略) 域的选址应安全可靠,科学安 (略) 、规模和安全间隔等内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按照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略) 民使用习惯灵活设置,布局方案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略))、《城 (略) 规划设计标准》((略)) 、《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规 划 标 准 》( GB∕T(略)-2018)、《湖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2/T 1955-2023)等应急、消防安全规定。
宜优先独立设置地上停车棚(库)及配套设施,如有困难,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在半地下及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建筑物架空层和人防工程内。地上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库)及配套设施,禁止与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毗邻设置。
三是简化规划管理。在既有 (略) 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应急、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的前提下,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对新建有顶盖、无围护设施和围护结构的独立柱、单排柱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根据鄂自然资办文〔2024〕11 号文件规定,纳入工程规划豁免清单,原则上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出入口应与机动车出入口分开设置。
支持利用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 (略) 、高铁站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既有 (略) 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可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但不得改变公共空间属性。
南漳县自然资 (略)
2024年10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