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级或建筑行业*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级资质且同时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的最低资格条件: (1)工程建设咨询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或国家注册咨询(投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一级注册造价师的其中一项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及以上职称。【备注: (略) 政工程等尚未实行注册制的可设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要求即可。】 (2)专业咨询负责人 前期咨询负责人:须具备国家注册咨询(投资)工程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证书。 工程勘察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 设计咨询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师资格。【备注: (略) 政工程专业等尚未实行注册制的设计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要求即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鼓励设置注册建筑师为设计咨询负责人。】 造价咨询负责人: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一级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 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牵头方必须是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 3.3.2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3.3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3.3.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 3.3.5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书中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来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和企业信誉实力分。如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企业按照联合体协议书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并按照企业信誉实力评分最低的企业确定企业信誉实力分。 3.4其他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招标项目特点,合理设置,不得提高资格等级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咨询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必须在投标人企业或分包企业注册,其执业资格须满足工程类别要求。 3.6 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