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略) :
你公司报来的《*醚技改扩产、*醇钠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项目代码:2212-*-07-02-*)和来安县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收悉。经组织专家技术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分局的初审意见。该技改扩建项目位于来安经济开发 (略) 9号安徽 (略) 现有厂区内,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建设内容为:依托原*醚、*醇钠、*醇钠车间及公辅设施。购置增加*醚生产用的反应釜、气化釜、*醚产品储罐及*醇钠生产用反应釜、冷凝器、回收*醇罐等生产设备;对*醚现有粗醚塔、脱水塔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现有年产4000吨*醚及年产3000吨*醇钠*醇溶液,技改扩建后*醚产量由原来年产4000吨变为年产*吨,*醇钠由原年产3000吨变为年产9000吨*醇钠*醇溶液(其中4500吨*醇钠*醇溶液作为产品销售,其余用于生产900吨固体*醇钠)。项目所需的部分公用工程、环保工程以及其 (略) 现有工程。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总量控制方案和来安县化工集中区西区总体发展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和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结合公司的总体发展规划,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原料、设备、生产及污染处理工艺,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气应实行分类收集和分质处理,优先采用冷凝回收等技术进行回收利用。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定期开展泄漏检测工作,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醚生产的工艺废气依托已建的CO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经30m高(DA008)排气筒排放,其中*醛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限值,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NMHC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去除效率≥97%的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钠法*醇钠生产投料尾气、反应不凝气、干燥废气、冷凝废气依托已建废气处理设施,管道引至钠法*醇钠车间废气处理系统与钠法*醇钠废气合并经“一级水喷淋+两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30m高(DA006)排气筒排放,其颗粒物、NMHC排放执行安徽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2021)表1限值;20%*醇钠*醇溶液灌装尾气依托已建废气处理设施,管道引至碱法*醇钠2车间废气处理系统经“两级水洗+一级碱洗”处理后通过15m高(DA011)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2021)表1限值;固体*醇钠包装废气依托已建废气处理设施,收集引至包装车间废气处理系统,与二期固体*醇钠包装废气合并一级水喷淋吸收处理后通过20m高(DA005)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2021)表1限值;污水站废气加盖收集,危废库废气密闭收集后依托已建“一级水喷淋+二级碱吸收+UV光催化氧化”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排放,其中氨、硫化氢、NMHC废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2021)表3污水处理站废气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企业边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1限值要求。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管理,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 (略) 应可视化设置。项目排放的废水包括生产工艺废水、废气吸收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循环冷却排水等。其中生产工艺废水、废气吸收废水经现有“混凝沉淀1+微电解+芬顿系统+混凝沉淀2”预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排水、设备冲洗废水一并接入厂区现有综合污水处理系统(UBF+A/O),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B等级标准后接管来安县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再接管至来安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预处理单元处理规模为100m3/d,综合处理规模为500m3/d。
4、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有关规定。废包装、物化污泥、生化污泥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体废弃物应妥善处理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原料储罐区按规范设置围堰,依托已建4752m3事故应急池及1248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性废水和初期雨水,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 (略) 。厂区各部位按照规范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报警检测仪。生产车间的生产区域、罐区、车间储料区、厂区污水处理站、 (略) 、事故池、危废暂存间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7、按《报告书》要求,该项目应设置以厂界为边界5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 (略) ,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8、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9、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10、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你公司应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来安县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