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江 (略) 、中 (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目前四川省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安排,为保障我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不应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建筑内、高层建筑内、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等人员密集不安全场所环境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全面清理回收上 (略) 配送的气瓶,并同步做好“瓶改管”“瓶改电”宣传工作,若遇用户拒绝退还气瓶,采用影像等印证资料留存。
二、自2024年4月21日起,仍发现上述区域储存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我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线索移交执法部门对配送气站和燃气使用人进行立案查处。
三、对于除上述用户以外的其他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按照《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好配送机制,配送时,务必做好随瓶安检及影像留存工作,从根源上保证气瓶、减压阀、连接软管、灶具、燃气报警装置、用气环境等符合安全用气条件,如无法达到上述安全标准,不得向用户配送。
四、按照上级燃气管理部门要求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系统APP。未实现智能化管理之前,请督促配送人员认真填写气瓶销售台账及入户安检记录,确保每一个气瓶有源可溯。
五、不得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气瓶、黑气瓶以及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醚等行为,一经发现,将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中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