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CQ(略) | ||
标的名称 | 广州华银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081,200股股份(占公司1.967%股权) | ||
转让底价 (万元) | 3489.67 | ||
标的企业 (略) | 中国 (略) (略)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交易机构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王晓 联系电话: (略) 联系人:王元锋 联系电话: (略) |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 (略) 置权 (略) 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广州华银 (略) (略) | ||||
注册地 (住所) | (略) (略) (略) 33号自编A13层 | ||||
法定代表人 | 黄春波 | 成立时间 | 2015-11-19 | ||
注册资本 (万元) | (略)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营范围 |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 (略) 理服务软件 (略) 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停车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洗车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医院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采购代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 (略) 大数据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 (略) 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医用口罩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咨询策划服务机构养老服务 (略) (略) 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诊所服务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疗 (略) 信息服务医疗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 ||||
主营业务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略)MA59ATPD3P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2,877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 债权转让 | 否 | 债权转让金额 | - |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略) 津康 (略) | 20.0221% | ||||
广州创银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796% | ||||
广州创 (略) | 1.962% | ||||
广东珠投 (略) | 16.8351% | ||||
(略) (略) | 16.6211% | ||||
诸暨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2997% | ||||
广 (略) | 6.5961% | ||||
广州德福二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8.4176% | ||||
中银 (略) | 1.967% | ||||
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2447% | ||||
其余(20)位股东 | 14.555%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略).58 | -(略).6 | -(略).62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略).66 | (略).52 | (略).14 | |||
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 (略) 所有者权益合计(略).(略)元。 | |||||
2023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略).58 | -(略).6 | -(略).62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略).66 | (略).52 | (略).14 |
二、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 (略) 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 (1)考虑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和满足评估目的,本次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广州华银 (略) (略) 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账面值为(略)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后包含分红权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略)万元,评估增值(略)万元,增值率16.56%。 广州华银 (略) (略) 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扣除分红权的净资产账面值为(略)万元,扣除分红权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略)万元,评估增值(略)万元,增值率31.34%。 (2)中银 (略) 持有广州华银 (略) (略) 1.967%股权对应的分红权价值为(略)万元。 2.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略) 分红人民币(略)万元。本次股权转让不含分红。如本项目成交后,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时,转让方尚未收到该分红款,则受让方在支付股权交易价款的同时,将等额于分红款的金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自付清股权交易价款及分红款金额后,受让方享有对该笔人民币(略)万元分红的权利。 3.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天华 (略)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年11月4日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总资产 | (略) | - | ||||
总负债 | (略) | - | ||||
净资产 | (略) | (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814.3836 | |||||
备注 | 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拟分配现金股利9.72亿元,以上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金额不含分红权价值。 |
三、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银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967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967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9-06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投资委员会决议书(投委(略)号)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略) 开 户 行:中国 (略) 深圳科技园支行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0.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1.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 联合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 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略)元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 (略) 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 (略) 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五、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0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附件 |
六、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