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杜)罚〔2024〕6号
(略) 斯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P,法定代表人:尹XX,地址: (略) 杜集区朔里镇众邦工业园内。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转交的线索,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 (略) 斯 (略) 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砂处理筛砂机工序正在运行,筛砂机配套的旋风+布袋除尘设备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设备主管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被调查人员的身份;
2、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砂处理筛砂机工序正在运行,筛砂机配套的旋风+布袋除尘设备未开启;
3、2024年7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砂处理筛砂机工序正在运行,筛砂机配套的旋风+布袋除尘设备未开启;
4、2024年7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砂处理筛砂机工序正在运行,筛砂机配套的旋风+布袋除尘设备未开启;
5、 (略) 斯 (略) 环评批复印件(部分)1份、竣工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部分)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相关环保手续及应按照环保手续要求应履行相关要求;
6、 (略) 斯 (略) 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部分)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少罚款,经局案审会研究, (略) 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裁量标准,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裁量百分值为14%;排放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1天,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即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元+(*元-*元)×14%= 31.*元。
鉴于你公司在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后,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和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对你公司予以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13%,即:31.*元-[13%×(*元-*元)]=20.*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万零*仟元整。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万零*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附件:安 (略) 电子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