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公司报来的《 (略) 年产10万吨高分子改性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 (略) 南谯区乌衣镇红玡山路与二郎湖路交叉口西北侧,占地约88亩,总投资60000万元,建设生产厂房及办公用房等,购置PVC自动化生产线、EP自动化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产10万吨高分子改性材料。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收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上料、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PVC车间废气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1中相关限值,EP车间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表3中相关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特别排放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备处理后由高于屋顶排放,且必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相关标准限值。
2、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项目生产用水经沉淀冷却后循环利用,定期排放;餐饮废水经隔油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厂区污水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略) 南谯新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危废管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设置危废暂存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润滑油等集中收集放置在危废临时储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厂区设置1个不小于420m3事故应急池,收集事故性废水,落实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项目液态物料储罐区、事故水池、危废间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表》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6、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重新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南谯区分局按照《 (略) 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项目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