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2024-2025年度高明区土地供后监管工作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需求
第一条 项目背景
(略) 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高明区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试行)》(明府办〔2021〕8 号)的通知要求,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申请竣工验收履约复核。另外,根据《 (略) 不动产登记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需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出具履约意见。上述工作涉及包括广大土地权属人及已购房业主的利益,同时也是供后监管的最后防线,处置不当,可能引发群体性维稳事件或存在流失国有资产和失职渎职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 (略) 律师制度的意见》,可以通过法律服务为采购人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更好开展土地供后监管工作工作。目前,我区竣工验收履约复核工作涉及宗地数量多、金额大,特别是自上世纪出让至今的历史土地情况十分复杂。为了更好开展该项工作,我分局现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聘请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负责高明区土地供后监管工作专项法律服务。
第二条 项目内容
供应方应指派不少于3名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项目团队负责该项目,其中项目负责律师必须执业3年以上。
1.服务要求。
竣工验收履约复核工作涉及内容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建设项目投资额、公共配套建设、规划条件等,大部分宗地情况复杂、涉及金额大、影响重大,需要向专业性强、法律意识高的律师事务所完成以下工作:
2、具体服务范畴
(1)对采购方辖区内未按时开、竣工的宗地项目,代为拟定法律审核意见,向受让方出具法律提示函、督促函,或应采购方要求出具律师函。
(2)按照采购方要求,每季度制作并提交土地供后监管工作报告。
(3)参与采购方针对土地供后监管事项的调查询问、谈判协商等工作,参与拟定调查询问笔录的提纲拟定,就协商方案提出法律意见,代为拟定相关法律文书。
(4) 对未按时开、竣工的宗地项目,代为拟定督促整改函件,受让方按要求整改完成并经采购方验收后出具书面法律审核意见;应采购方要求,对限期不予配合整改的受让方在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发出律师函。
(5)每季度对土地供后监管工作量进行汇总统计,制作相关数据图表,进行数据分析,提出可行性法律建议等。
(6)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竣工验收履约复核未形成诉讼的事务提出书面处置方案。
(7)对采购方土地供后监管工作的日常风险作出提示。
(8)在供后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发生开竣工延期、闲置土地情形的宗地,为采购方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9)根据采购方的要求,对于宗地履约复核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出具法律风险点审查报告。
(10)根据采购方的要求,就土地供后监管工作相关业务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11)根据采购方的要求,不定期就土地供后监管工作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座谈、研讨。
(12)就土地供后监管工作项目的推进,主动向采购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13)就发现的土地供后监管工作的其他问题主动出具法律意见、风险提示函,或者提请*方发出督促函,或提请为采购方发出律师函。
(14)协助采购方开展土地供后监管的其他日常工作,代拟相关函件、文书
第三条 供应方准入条件
由于竣工验收履约复核工作涉及社会维稳以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供应方提供的服务必须质量高,专业性强、延续性强,更兼保密性。要求:
(一)受聘律师事务所条件
1.遵守宪法,坚持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2.供应方为经依法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司法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2年以上(截至2024年8月31日),专职律师人数在6人以上,并列入广东 (略) 电子卖场中的供应商库。
3.供应方近2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处罚及行业协会纪律处分,律所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
4.供应方必须熟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擅长应对民事诉讼案件。
5.供应方必须承诺对代理的案件及材料保密,履行保密义务。
6.供应方必须承诺,若在竣工验收履约复核工作中发现涉及的土地竞得人为其顾问单位或者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将相关情况报告我分局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我分局同意后不再从事与该土地竞得人有关的竣工验收履约复核工作。
7.供应方承诺不得反向代理(即供应方及代理律师、驻班律师、律师助理在服务合同期间及合同结束之日起二年内,不得 (略) 高明区内自然资源业务向我分局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律师费中)
8.供应方承接我分局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竣工验收履约复核服务后,同时应承诺代理追缴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违约方违约金的民事诉讼案件。
9.供应方承诺,承接我分局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竣工验收履约复核服务后,在审查工作结束之日起两年内,供应方(含其下全部律师)不应受聘或担任经其审查的土地竞得人的法律顾问。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方式投标。
(二)受聘担任驻班律师、律师助理或案件代理律师的律师条件
1、服务要求
(1)供应方指派1名执业律师,律师每周坐班1天。具体坐班时间与采购方上班时间同步,若有变动,以采购方通知为准;供应方需遵守采购方办公场所的相关工作纪律,对土地供后监管工作结果负责。
(2)按供应方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拟定相关函件、文书。
(3)完成我分局安排的其他工作,并无条件配合开展工作。
2.代理民事案件律师条件: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处罚及行业协会纪律处分。
3.合作期内,若供应方需更换常驻律师、代理民事案
件律师或律师助理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我分局,并提供可供继续履约的律师、律师助理名单(含履历等),在征得我分局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即为违约。
第四条 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合同金额和支付时间。合同金额为财政预算约*元,具体金额和支付时间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条款为准。
2、供应方盖章开具的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为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收费的法定结算凭证,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供应方均不予承认。
第五条 *方的权利和义务
1、采购方的权利。
(1)采购方有权监督*方开展代理工作;
(2)在供应方无法按*方的要求或进度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或者供应方怠于履行代理工作,严重影响*方开展土地供后监管工作开展的,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供应方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合同约定供应方所收取的律师费的一倍为限。
2、采购方的义务。
(1)采购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供应方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方隐瞒事实、伪造材料,供应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给*方造成的损失由*方承担;
(2)采购方对供应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3)采购方应及时为供应方及其指定的代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必要的授权文件;
(4)采购方应配合供应方及指派律师或律师助理的各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为供应方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若供应方因案件搜集证据材料需要直接与具体的负责人及相关科室沟通、索取证据材料的,采购方负责协助供应方,采购方各股室亦应积极配合;
(5)采购方为驻场律师或律师助理提供办公场所、办公桌椅、文具、打印。
(6)采购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供应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第六条 供应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供应方的权利
(1)供应方有权查阅、复印相关证据材料,了解案件的情况;
(2)供应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采购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非因供应方原因,采购方单方解除合同的,须以未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为违约金支付给采购方。采购方不按时支付约定的律师服务费的,应以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供应方,且供应方有权无须催告即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方赔偿供应方相应的损失;
(3)采购方未能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供应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的,供应方有权暂停代理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方承担;
(4)供应方在与采购方协商并经*方同意后,可以辞去委托;供应方擅自终止本合同的,应当退还采购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并且无权要求采购方支付尚未支付的律师服务费。
2、供应方的义务
(1)供应方应诚实信用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供后监管工作的驻场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方的权益;
(2)供应方应合理、忠实地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代理权,不得超越代理权行事;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供应方应保守所知悉的采购方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与案件有关的不应泄露的信息,不能将采购方行政管理中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4)供应方在代理过程中,因重大过错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服务期间
本项目服务期间为一年,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供应方在本采购需求发布有效期内,提供以下资料:1、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2、律师事务所全部律师的律师证原件、复印件;3、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近2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处罚及行业协会纪律处分,律所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等证明材料;5、报价材料。上述资料的复印件需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九条 本采购意向需求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有效。
采购人: (略) 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