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Y-G*******各投标人:现将凤阳县人民法院临时道路及排水工程招标文件中部分内容澄清(修改)如下:*.现将投标(信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修改为:****年**月**日*时之前交纳完毕(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不接受汇票)除上述澄清(修改)内容外,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建设单位:凤阳县人民法院代理单位:滁州东方造价工程师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FY-G*******各投标人:现将凤阳县人民法院临时道路及排水工程招标文件中部分内容澄清(修改)如下:*.现将投标(信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修改为:****年**月**日*时之前交纳完毕(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不接受汇票)除上述澄清(修改)内容外,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建设单位:凤阳县人民法院代理单位:滁州东方造价工程师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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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邦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