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制的通知》(内司通〔2020〕2号)要求,区政府对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了梳理,现予以公布(名录见附件)。
除本名录制定主体之外的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提请本名录中制定主 体的主管部门制定。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公布名录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以自己名义对行政职责管理权限内事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发,方可对外发布,同时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备案。
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法律、法规的调整,及时核实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 :namespace prefix = o />
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附件
白云鄂博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录
一、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办公室)
二、政府组成部门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统计局
3.教育局
4.工信和科技局
5.民族事务委员会
6. (略) 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司法局
9.财政局
10.自然资源局
1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生态环境分局
13.水务局
14.文体旅游广电局(商务局)
15.卫生健康委员会
16.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
17.应急管理局
18.审计局
19.市场监督管理局
20.医疗保障局
21.政务服务局
三、其他部门
22.残疾人联合会
23.国家保密局
24.宗教事务局
25.气象局
26.国家税务总局白云鄂博矿区税务局
27.烟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