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至玉屏(大龙)高速公路项目(岑巩段)农转用用地审 (略) 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土地 (略) 批准、自然资源部批复。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用地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征地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自然资源部。
二、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4〕197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2月6日。
四、项目名称:石阡至玉屏(大龙)高速公路项目(岑巩段)。
五、征收土地用途:高速公路用地。
六、征收土地位置:天马镇天马村、苗落村、黄土塘村、雷公田村、小屯村、塘湾村,大有镇木召村,天星乡河塘村、力元村、野牛山村,凯本镇大寨村、大坪村、沈家湾村,平庄镇石门坎村、包东村,客楼镇安山村、白家坝村(以勘测定界图所示的四至为准)。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天马镇天马村、苗落村、黄土塘村、雷公田村、小屯村、塘湾村村民委员会,大有镇木召村村民委员会,天星乡河塘村、力元村、野牛山村村民委员会,凯本镇大寨村、大坪村、沈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平庄镇石门坎村、包东村村民委员会,客楼镇安山村、白家坝村村民委员会。
八、被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征收土地总面积279.1356公顷,其中农用地268.0771公顷〔耕地76.3826公顷(水田38.6576公顷、旱地37.7250公顷)、林地158.9346公顷、牧草地10.0329公顷、其它农用地22.727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3.6692公顷,集体未利用地7.3893公顷。
九、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东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更新成果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3〕9号)标准执行。征地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其中耕地补偿标准为45634元/亩;耕地以外的农用地补偿标准为22817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22817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9127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标准为1875元/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口至玉屏(大龙)高速公路(岑巩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8〕3号)执行。
十、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社保安置方式。
十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根据属地原则,分别在岑巩县天马镇人民政府、岑巩县天星乡人民政府、岑巩县凯本镇人民政府、岑巩县平庄镇人民政府、岑巩县客楼镇人民政府、岑巩县大有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请相互转告。
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或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岑巩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