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
贵公司在2010年左右,开 (略) 工程建设期间, (略) 浩口镇庄场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略) 工程建设临时混凝土搅拌站、钢筋棚。铁路工程结束后,贵公司将未复垦的土地退回庄场村。前期,贵 (略) 督促下, (略) 变电站东边地块进行了复垦,达到了耕地种植条件, (略) 变电站西边的土地约5亩土地尚未复垦。
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贵公司为该宗土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请贵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落实该宗土地的复垦工作,直至达到耕地种植条件。
特此通知。
(略) 自然资源和 (略)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