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J
地址: (略) 高新二路1号广西大学科技园2号研发楼2-6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善敏
2023年7月6日, (略) 江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新桂 (略) 对你公司运营的江州镇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总排放口和入河排污口进行采样监测, (略) 废水总排口紫外线消毒个别灯管损坏。2023年7月24日我局将《检测报告》(新桂检(水)字〔2023〕573号)送达你公司。根据《检测报告》(新桂检(水)字〔2023〕573号)的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总排放口,粪大肠菌群1.8×103个/L,入河排污口,粪大肠菌群5.5×103个/L,分别超过环评批复要求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场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的粪大肠菌群0.8倍、4.5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送达回证、现场拍照、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运营的江州镇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总排放口和入河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略) 于2023年8月10日前积极采取措施,实现达标排放。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拒不改正或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我局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限产停产办法》、《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 (略) 实施限产停产、按日连续处罚等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5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主送:广西 (略)
抄送: (略) (略)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3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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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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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善敏
2023年7月6日, (略) 江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新桂 (略) 对你公司运营的江州镇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总排放口和入河排污口进行采样监测, (略) 废水总排口紫外线消毒个别灯管损坏。2023年7月24日我局将《检测报告》(新桂检(水)字〔2023〕573号)送达你公司。根据《检测报告》(新桂检(水)字〔2023〕573号)的监测结果显示:废水总排放口,粪大肠菌群1.8×103个/L,入河排污口,粪大肠菌群5.5×103个/L,分别超过环评批复要求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场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的粪大肠菌群0.8倍、4.5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送达回证、现场拍照、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运营的江州镇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总排放口和入河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略) 于2023年8月10日前积极采取措施,实现达标排放。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拒不改正或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我局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限产停产办法》、《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 (略) 实施限产停产、按日连续处罚等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5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主送:广西 (略)
抄送: (略) (略)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3年7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