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医疗服务和管理综合能力,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略) 令第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 (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盘人社发〔2013〕17号)、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 (略) 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辽卫传〔2021〕70号)等规定, (略) (略) (略) 人员招聘的相关要求, (略) (略) 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2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111名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能够认真学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4.具有较强的改革创新精神,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求真务实;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为人正派、清正廉洁,能够团结同志,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执业资格;
6.具有较强的组织观念,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能保质保量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7.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岗位条件
1.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执业资格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2.年龄计算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含30日);30周岁及以下者为1993年9月30日后出生,35周岁及以下者为1988年9月30日后出生,40周岁及以下者为1983年9月30日后出生。
3.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 (略) (略) 2024年公开招聘岗位人数及要求(事业编制工作人员)》(附件1)。
4.根据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 (略) 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辽卫传〔2021〕70号)文件要求,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
5.报考医疗、医技岗位的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报考者同时要求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且专业应与报考岗位要求专业相近(护理学除外)。
(三)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岗位条件
1.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执业资格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2.年龄计算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含30日);30周岁及以下者为1993年9月30日后出生,35周岁及以下者为1988年9月30日后出生,40周岁及以下者为1983年9月30日后出生,45周岁及以下者为1978年9月30日后出生。
3.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 (略) (略) 2024年公开招聘岗位人数及要求(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附件2)。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现役军人、以全日制学均得分为考生的最后得分(保留两位小数)。各考官将要素得分合成总分时,计算一定要准确无误。所评定的各要素得分或总得分如计算有误,须 (略) 签字注明。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面试后,如果招聘岗位仍有剩余,专业相近的其他岗位报考人员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可自愿申请录用到该岗位,经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申请者可调剂录用到所申请的岗位。
(3)面试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正式面试入围人员参加面试时,须提供本人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含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原件或有照片且经派出所盖章的户籍证明原件)、笔试准考证,缺少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面试。参加面试者要按规定时间到达面试考场,迟到者取消其面试资格。对面试时透露本人单位、姓名等相关信息的考生,以 (略) ,取消其面试成绩。面试成绩经评委会审核无误后,当场向考生公布面试成绩。
3.公布考试总成绩
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总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http://**)公布。
(五)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如面试成绩也并列,则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略)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略) (略) 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组织在具有体检经验的 (略) 进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因个人原因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或体检合格后因本人原因放弃进入考察环节而出现的岗位空缺,医院根据整体考试情况,从考试总成绩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决定是否进行依次递补。
(六)考察
(略) (略) 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以及招聘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中无法提供人事档案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放弃考察、考察不合格或考察合格后因本人原因放弃聘用而出现的岗位空缺,医院根据整体考试情况,从考试总成绩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决定是否进行依次递补。
(七)公示和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略) 站(http://**)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为公示无异议者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公示有异议者,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 (略) 理意见。
公开招聘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1.初次就业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非初次就业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原则上被聘用 (略) (略) 的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含试用期)。
2.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原则上被聘用 (略) (略) 的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含试用期)。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 (略) 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六、应聘人员须知
(一)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 (略) 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本次招聘相关信 (略) 人力资源和 (略) 网站(http://**)实时发布,不另行通知,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因未及时关注发布信息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请各位考生提前准备好身份证,在考试前的1至2天内,再检查一下身份证。
(三)考生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我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在招聘期间,应聘者如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五)应聘者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以及在面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一经发现,取消应聘资格,如果已经聘用的,解除聘用关系。
七、本公告最终解 (略) (略) 所有。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报名咨询电话:0427-(略) 0427-(略)
纪律监督电话:0427-(略)
电话咨询时间:2024年9月30日—10月17日(工作日期间,节假日除外)
具体时间如下: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附件:
(略) (略)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