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内容
项目支持老旧棚室改造和新建棚膜园区建设两个方面,优先保障老旧棚室改造资金。
(一)支持老旧棚室改造
1、补助对象和范围。对开展老旧棚室改造的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各类主体予以补助,其中,优先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
2、补助条件和标准。2023年相对集中连片开展老旧棚室改造,改造的棚室净面积总和要在10亩以上。老旧棚室改造的园区应是2020年以前建设的,农户个人老旧棚室改造要以村屯为单位多户联合开展。
老旧棚室改造要科学谋划、设计合理、建设规范,注重新材料、新技术应用,通过购置现代化设备、优化棚室结构,使原本不能生产或生产条件较差的温室、大棚达到多年正常生产“菜篮子”产品的标准。支持老旧棚室更换骨架、棉被、卷帘机、修缮后墙、 (略) 基础设施改造提升等。单独更换棚膜的园区和个人棚室不在本次补助范围内。
年度内老旧棚室改造工作完成后,由省里按照全省各类主体实际改造棚室类别和投资金额不同,区别核算补助标准。对园区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的优先核算补助金额,老旧棚室改造补助金额上限不超过同类棚室新建补助标准(温室每亩*元,大棚每亩5000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30%。对未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的,根据实际按照同类棚室由省里按照全省同比例进行统一标准补助,且不超过当年新建棚室补助标准。
(二)新建设施园艺规模园区
1、补助对象和范围。对投资建设的农户或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各类主体予以补助。支持新建棚室面积30亩以上集中连片规模化园区和小农户以村屯为单位新建零散棚室核查统计面积30亩以上的,按照逐级递增补助比例的原则,先建后补,多建多补。
2、补助条件和标准。新建棚室园区要选址科学,设计合理、建设规范,注重新材料、新技术应用,有效提高土地和光热利用率。高效节能或土堆日光温室:冬季能正常进行生产,标准钢架结构,跨度7米以上、脊高3米以上、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标准化塑料大棚:钢架结构,跨度8米以上、脊高3米以上、面积667平方米以上。对于个别受地势影响等原因,单栋棚室面积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以园区为单位多栋累加计算棚室面积并与园区等级相对应。食(药)用菌棚 (略) 内建设的棚室可根据当地生产实际,放宽建设标准,但多栋累加面积需达到30亩以上。
新建集中连片规模园区按棚室面积划分为四级。其中,一级园区(棚室面积30-49亩),新建每亩高效标准化日光温室补助*元、土堆温室补助9000元、塑料大棚补助5000元。以一级园区棚室建设补助标准为基准,二级园区(棚室面积50-69亩),补助比例上浮50%;三级园区(棚室面积70-99亩),补助比例上浮100%;四级园区(棚室面积100亩以上),补助比例上浮200%。在符合省级补贴项目要求,获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5000元/亩的补贴。
由扶贫和政府专项债等各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棚室不纳入补助范围。对2022年启动建设并于2023年竣工验收的续建项目,符合补助标准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补助。
二、项目实施步骤
各乡镇政府对项目实施承担主体责任,组织落实申请受理上报、材料审核、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
(一)主体申报
2023年8月30日前,符合老旧棚室改造和新建棚室园区项目申报条件的投资主体,主动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申报,并由项目所在地 (略) 农业农村局园艺特产站统一上报申报材料,(*@*q.com)。填写《2023年新建设施园艺规模园区及小农户联合发展棚膜经济补助申报备案表》,申报部分由申报主体填写,验收部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填写。老旧棚室改造需提供改造前、后、左、右和内室的对比照片、改造棚室类型和面积,建议30亩以上有条件的主体可单独提供老旧棚室改造专项审计报告。园区立项合规性情况说明主要填写项目在农业农村、城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合规性情况。提交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项目用地协议、乡镇政府提供的项目用地备案手续、城建和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附后。以村屯为单位的30亩以上园区要提供:1.以村集体或所有建棚户成立的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成员名册复印件;2.当地土地管理所和城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村屯建棚主体的土地性质和是否合规的证明材料后附建棚农户名单,作为备案材料归档。对该补助前期未能及时申报的,可于10月28日前进行补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二)验收公示
老旧棚室改造和新建棚室园区项目验收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2023年11月28日前,由乡镇政府有关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等组成验收组,同时应自行聘用有关测绘资质单位,出具测绘和验收报告,履行项目验收程序,形成验收结果,并将验收结果面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疑议后,由乡镇政府将盖公章的纸质版验收结果报告和验收照片、公示 (略) 农业农村局园艺特产站(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邮箱 *@*q.com)。
(三)复核抽查
2023年12月10日前,市农业农村 (略) 老旧棚室改造和新建棚室园区进行全面实地复核确认,并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复核确认报告。2023年12月30日前,省农业农 (略) (州)农业农村局复核确认的项目情况,组织第三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审核。
(四)资金拨付
以上两个支持方向将在年度验收后进行统一核算,对新建设施园艺规模园区,根据实际验收情况,中央和省级资金按比例予以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乡镇(街)要结合当地实际需求,科学谋划项目,加强工作指导,要主动对接园区建设主体,倒排工期,全力提高本地蔬菜自给率。
(二) 要严格核报。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基础材料档案制度,做到一户一档,依据相关要求严格核报。对验收结果及时进行公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情况,要及时做好复核工作,复核无问题方可申报。市农业农村局要对乡镇(街)申报的项目进行全面实地复核,复核无问题可向省级申报。
(三) 要确保成效。各级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要求,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核实、验收及复核等工作,过期将视为本地区不申报项目补助资金。要落实专款专用要求,按照“先验收、后兑付”的规定执行,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 要广泛宣传。市农业农村局及乡镇政府要及时总结项目的典型经验和可推广、可复制的成功模式,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展现示范做法和实施成效,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附件1:《2023年老旧棚室改造项目申报备案表》
附件2:《2023年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水平(老旧棚室改造)项目申报书(参考模板)》
附件3:《2023年老旧棚室改造项目验收表》
附件4:《2023年新建设施园艺规模园区及小农户联合发展棚膜经济补助申报备案表》
附件5:《2023年新建设施园艺规模园区及小农户联合发展棚膜经济项目验收汇总表》
(略) 农业农村局 (略) 财政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