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省地方统计调查 (略) 办法 (苏统【 * 】 * 号)
为加强和完善全省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规范省辖市统计调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 (略)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 (略) 办法。
* 、管理范围
凡 (略) 自行开展的 * 次性普查项目; (略) 单 (略) 门(包 (略) 门、 (略) 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协会、人民团体等单位,下同)共同开展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 (略) 单 (略) 门共同组织实施的 * 次性统计调查项目;以 (略) 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表式、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等)修订后形成的统计调查项目,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 、管理办法
通过审批和备 (略) 分类管理。审批类调查项目 (略) 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查,备案类调查项目在布置实施的同时 (略) 备案。
* 、管理机构
(略) 统 (略) 为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略)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监督省辖市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 (略) 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审议重大普查项目或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 (略) (略) 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局总统计师为召集人。
* 、管理工作流程
( * )审批类项目
审批类统计调查项目包括: (略) 单 (略) 门共同建立的普查项目, (略) 单 (略) 门共同建立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拟建经常性统计调查的试点项目。
1、申请
审批类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①申请文件: (略) 以正式文 (略) 提出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申请;
②填写完整的《 (略) 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报表》;
③普查方案、调查制度(方案)。
2、审批
(1)项目接收:审核省辖市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如送审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送审单位重新提交送审文件或补齐材料。
(2)项目审理:根据申请项目涉及的内容,由统计调查项目管 (略) 内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形成对审批项目的审理意见。
(3)修订完善:对送审单位反馈项目审理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送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修改完善。
(4)回复结果:根据项目审批意见, (略) 文件形式复函批复。审批类项目批复分为批准和不予批准两类。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在 * 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单位补充送审材料及按反馈意见修改方案时间不计入工作日内。
( * )备案类项目
备案类统计调查项目包括: (略) 新建的 * 次性统计调查项目; (略) (略) 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修订后形成的统计调查项目。
为简化备案类统计调查项目的工作流程, (略) 对各 (略) 须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暂不予审核,各 (略) 以正式文件布置实施以上两类须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时,以抄报的形 (略) 备案。报送材料包括布置文件和调查制度(方案)。
(略) 对备案类统计 (略) 备案管理。
* 、监督管理
1、经审批后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的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文号、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经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标识备案机关。
2、 (略) 省地方统计调查项 (略) 有效期管理。普查的有效期到普查资料上报的最后期限截止;新建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两年,期间如作修订需重新报批。
3、 (略) 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在组织实施时,另外增减调查内容、调整调查范围和变更调查频率等。
4、对已审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 (略) 将废止该调 (略) 。
5、 (略) (略) 上公布经审批及备案的各省辖市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目录内容包括:已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
* 、 (略) 对 (略) 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可参 (略) 。
* 、本办法由 (略) 负责解释。
* 、本办法自公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