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9批次用地,征收永宁街道河北村集体土地面积2.221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2.2213公顷,权属性质为河北村农民集体所有,四至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用于商业服务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单位拟定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方案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的地类 | 面 积 (公顷) | 补偿总费用(万元/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1 | 河北村 | 建设用地 | 2.2213 | *元/公顷 | *元/公顷 | |
合 计 | 2.2213 |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函【2020】86号文件、《 (略) 人民政府》四政函【2020】304号文件批复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根据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八届【7】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在本公告下发60天之内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的被征收农户,集体土地每平方米奖励20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按照《伊通满族自治县七星街以北、东营子、河北村地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补充方案标准、政策、程序执行,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房屋及附属物在本公告下发60天之内达成协议的被征收户、享受该方案里有照房屋奖励政策,签约奖励期限届满未达成协议的,取消奖励政策,房屋采用置换或货币补偿方式。
三、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地单位 | 土地补偿费(万元) | 安置补助费(万元) | 合 计(万元) |
河北村 | 288.7690 | 288.7690 |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用地单位负责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行社有乡管。安置补助费由村民委员会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用地单位不负责人员安置。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0号)、《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通满族自治县新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伊政发【2020】13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