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 1、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转让过程时间较长。 2、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格。本项目若产生竞价,以合计转让价格*.*元为竞价底价,按照对应的占比分配竞价后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根据评估报告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未发现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存在权属方面的瑕疵事项 (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委托人已按要求提供评估所需的其他关键资料。 (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资产评估师未获悉企业截至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委托人与产权持有单位亦明确说明不存在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事项。 (四)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本次评估不存在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五)重大期后事项 评估基准日至本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之间,我们未发现产权持有单位发生了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委托人与产权持有单位亦未通过有效方式明确告知存在重大期后事项。 (六)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本次资产评估不存在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 (七)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截至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已抵押给中国 (略) 上海浦东分行,本次评估未考虑抵押担保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报告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2、委估房产存在承租人对内部部分隔墙进行拆除的情况,导致现内部布局难以与证载各室号部位一一对应,考虑到本次中建企业天地10号楼将整栋出售,因此经与委托人沟通确认,本次不考虑内部布 (略) 场价值的影响。 3、评估结论仅反映委估资产于评 (略) 场价值。由于所选定的评估基准日邻近期间, (略) 场未发生重大波动,各类商品、生产资料和劳务价格基本稳定,人民 (略) 场汇率在正常波动范围之内,因而,资产的交割日与评估基准日相差不大时,交易价格不会受到实质性的影响。 4、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评估的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继续使用以及在评估基准日的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 (略) 场原则确定的 (略) 场价值,没有考虑业已存在或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5、当上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使用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将会失效。 6、本报告仅为委托人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服务。一般来说,由于评估目的不同、价值类型不同、评估基准日不同,同样的资产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我们对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7、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8、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但是我们仅对委估资产的价值发表意见,我们无权对它们的法律权属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本报告不得作为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文件使用。 9、本报告对被评资产所作的评估系为客观反映被评 (略) 无意要求资产占有单位必须按本报告的结果和表达方式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是否进行、如何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需由资产占有单位的上级财税主管部门决定,并应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10、本报告评估结论为委 (略) 场价值(含增值税),假设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评估结果未考虑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税费 以上特别事项可能会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予以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