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吉水 (略)
吉水环评字〔2024〕42号
关于江西嘉 (略) 生产锂电池管理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西嘉 (略) :
你单位报送的《江西嘉 (略) 生产锂电池管理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关于要求批复江西嘉 (略) 生产锂电池管理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批复意见
该项目属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水县城西 (略) (地理坐标为东经115°5′9.564″、北纬27°15′11.142″)。用地面积(略)m2,主要由主体工程(生产车间)、贮运工程(原料仓库、
成品仓库)、辅助工程(职工宿舍楼、研发楼、门卫室、消防水池及水泵房)、公用工程(供水、排水、供电、洁净车间)及配套的环保工程等组成。项目总投资(略)万元,环保投资(略)元,主要规模为年产锂电池保护板(略)片。
根据《报告表》结论,你单位在全面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各类废气的收集,并根据污染物性质、种类等分别采取成熟 (略) 理工艺,确保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应采取加强管理、强化密闭等措施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营运期有组织TVOC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中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TVOC(参考非(略)烷总烃),以及回流焊、手工焊、波峰焊、补焊过程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激光雕刻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略))附录A.1中标准限值严者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 (略) ,并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 (略) 理方案。项目废水经 (略) 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中三级标准及吉水 (略) (二期) (略) 理厂接管标准严者要求后, (略) (略) 排入吉水 (略) (二期) (略) 理厂 (略) 理,尾水排入赣江。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过程需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保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总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用消音、隔声、减振等措施,控制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噪声影响。运营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中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各类物料在储运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防止物料出现泄漏。认真制订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装备,按要求设置相应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并削减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
(六)排污口规范化要求。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各类污染物排放口和标识并建档。
(七)环境信息公开要求。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按要求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八)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为:VOCs≤0.2769t/a。
三、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的环保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同时,要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该项目涉及的消防、安全及相应防范等事项应满足相关技术报告及其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要求。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及危废贮存场所等,须与主体工程一起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设计,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其它环保要求
(一)重新办理环评审批要求。本项目批准后,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 (略) 重新审核。
(二)违法追究。对已批复的各项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日常环保监管。我 (略) 吉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略) 吉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监管。
(略) 吉水 (略)
2024年10月18日
抄报: (略) (略)
抄送:吉水县 (略) (略) 吉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略) 吉水 (略) 办公室2024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