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司关于 (略) 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书》等资料收悉。经审核,你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基本齐全,符合规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根据审定的本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及其专家评审意见,同意你司使用自流引水 (略) 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管家桥村大屋基沟取水,取水口东经:106°18′28.69″,北纬:29°40′40.05″,项目年取水总量55000m3,主要用于冷却用水,地面清洁。
工程所在的流域径流大屋基沟为青木溪左岸一级支流,总流域面积10.07km2,河长4.05km,比降21.35‰,项目取水位于大屋基沟流域内,取水水源为地表水,其来源为山体溶洞水出露形成地表水。取水口处来水流量稳定,经多年运行经验,取水口最枯流量达到27L/s,从未出现过断流。取水口处多年平均来水量为82万m3,本项目年取水量为5.5万m3,仅占其多年平均来水量的6.7%,项目取水未超过沙坪坝区用水总量指标。
二、本项目节水措施可行。根据国家行业规范和相关要求,应在取水口安装经检验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取水量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上述建设内容将作为取水验收的重要内容。
三、你公司应按照上述要求,在取水口安装水量监测设施并试运行后30日内,向我委提出取水工程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四、出现法定的取水限制情形,我委有权依法对取水量予以限制,你单位应当服从并严格遵守。
五、若该工程的取退水地点、取退水量和取水用途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六、本项目取水期限**日—**日。
(略) 沙坪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