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柳建管字〔2024〕16号
关于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
监管工作的通知
驻柳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完 (略) 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根据《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精神,持续推进“放管服”要求落实落细,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略) 场主体档案,推行差异化监管
为进一 (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管理机制,我局正 (略) 建设工程数字造价管理系统(网址:http://**)(以下简称“造价管理系统”),以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身份证号码为标识,建立健全造价咨询企业档案,大力推动造价咨询行业信息登记、监管工作。在 (略) 域内开展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自主将其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合同履约信息及人员信息等关键数据,全面、准确地在造价管理系统中进行填报,接受行业监管。我局将依托造价管理系统,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日常监管力度。监管结 (略) 络发布,为有关 (略) 场各方主体提供参考。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咨询企业,将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确保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 (略) 场主体检查,规范咨询服务行为
(一)依法承接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低于生产和经营成本承揽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恶意压低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对收费明显低于经营成本或恶意压低收费、出具不实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略) 场秩序等行为,我局将 (略) 并向社会公布。通过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 (略)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 (略) 场环境。
(二)合规开展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能力,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实施细则》和《广西壮 (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及有关法规规章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采取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企业标准、强化流程控制等措施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
三、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推进分级分类管理
(一)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必须秉持诚信、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法规、标准与规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文件时,应确保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虚报造价、恶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行为。同时,从业人员需保持客观立场,不受外部不当利益影响,维护工程造价领域的良好秩序。
(二)强化个人责任与职业道德。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对其负责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终身责任,确保文件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在成果文件上,必须亲自签字并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此外,从业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职业道德修养,坚守行业底线,维护工程造价行业的良好形象。
(三)推进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业绩表现及行业贡献等因素,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通过设立不同级别的职称与岗位,为从业人员提供明确的 (略) 径与晋升机会。同时,针对不同级别的从业人员,提供定制化的培训与发展机会,以提升其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促进工程造价领域的整体发展。
四、重点核查成果文件,规范发承包计价行为
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指导精神,通过重点核查成果文件、委托合同及相关资料,确保资料完整、准确、可追溯,为计价行为的规范性与合法性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的计价行为, (略) 场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部门联动,大力推进事中事后监管
我局将积极推动建立联动机制,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 (略) 等部门的联动协作。定期开展驻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从业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将检查结果公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 (略) 理,并推进信息共享和信用监管联动,切实推 (略) 造价咨询行业规范化水平。
(略) 住房和 (略)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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