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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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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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略)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三峡电能宜昌区域报废馈线柜、电流互感器一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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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略) | |||||||
评估机构 | 北京华亚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3-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0-27 | |||||||||
评估值(万元) | 232.95 | 账面价值(万元) | 295.85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为准,《物资挂牌披露清单》仅供参考,转让方不对《物资挂牌披露清单》内标的资产的质量、数量、品质等负责。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由于设备购置年代久远,产权持有单位未能提供发票或购置合同。 2、意向受让方须提前1个工作日向转让方预约现场踏勘,提交参与踏勘人员的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并遵守现场踏勘有关规定。 预约方式为:①自行扫描看货报名表预约(详见附件);②电话预约。踏勘地点: (略) (略) 、葛洲 (略) 域,联系人:赵永龙,联系电话:(略)。踏勘时须提供:踏勘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3、本次转让底价为含税价,转让方对于本次资产转让在资产移交完成后,向受让方开具发票(税率13%)。 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信息
标的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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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物资挂牌披露清单.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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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468号时代财富中心27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潘静 | 成立日期 | 2016-06-16 | |||||||||
注册资本 | 200,(略)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略)MA4KMWE684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配售电系统开发、建设、设计及运营管理;电力销售及服务;电力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备设施;电动车充电服务;分布式新能源综合利用服务;集供电、供气、供水、供热业务于一体的综合能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略)58K | |||||||||
批准单位 | (略) | 批准日期 | 2024-11-1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24年第39期)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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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2-12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最多延长2周期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清单、数量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 2.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时须严格遵守转让方现场踏勘相关规定及要求。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将本项目保证金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 6.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 (略) 径退回。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优先用于补偿各相关方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拍卖程序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8.意向受让方须用其自身对公账户向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以及交易服务费。本项目受让方需支付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 9.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示期内严格按照转让方制定的《现场踏勘管理办法》进行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意向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转让方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一并提交。 10.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11.标的资产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以及转让方的工作作息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自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标的资产便移交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 12.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13.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78.9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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