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接群众举报,2024年9月6日,执法人员对成都嘉和磊 (略) 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砂石加工,在生产时产生粉尘,该公司已办理环评手续,环评文件要求,生产时间为8:00-20:00,以降低夜间粉尘扰民。 在后续调查中, (略) 厂区内视频监控,通过出料口的沙堆的大小、高低进行判断,发现该公司在8月24日00:40-04:09、8月26日00:19-05:03、8月27日00:18-05:01进行了生产,未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查处情况 成都嘉和磊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略) (略)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及《四川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 (略) 罚款8.#元。 三、启示意义 一是高度重视群众信访举报。在当前环境监管过程中,充分发动群众,加强对企业的社会监管,接到群众举报后,根据举报内容详细开展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略) ,既充分回应群众诉求,又有效提高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有力震慑不法企业。 二是充分利用现场条件。在执法过程中,仔细对照环评文件开展检查,发现疑似环境违法行为后,充分利用企业硬件(视频监控等)、软件(环境管理台账)锁定违法证据,本案中,无法通过环境管理台账,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夜间生产行为,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发现企业存在夜间生产行为,未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是坚决落实主体责任。在本案中,企业环评文件规定若干污染防治措施,企业均安装配套治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但对于环评文件规定的生产时间,没有严格执行,最终导致 (略)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