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凌**,地址: (略) 临泉 (略) 29号
我局于202 (略) 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污水处理厂三期总磷废水在线设备历史数据,7月7日总磷数据全天平均值为0.647mg/L,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A标准规定总磷0.5mg/L排放标准的0.3倍。2022年7月8日第三方运维监管服务人员对超标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问题类型:涉嫌真实超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事项: (略) (略) 污水处理厂现场超标的事实情况。
证据二: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事项: (略) 现场负责人对超标情况的认可等现场询问情况。
证据三: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事项:执法人员现场调阅在线设备数据,设备数据显示污染物排放超标。
证据四: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事项: (略) 主体资格。
证据五:第三方运维监管服务人员超标核查表及其他证据
证据六: (略) 总磷异常报告、临泉县污水处理厂三期排放口的说明。
证据七: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临泉县污水处理厂三期进出水总磷异常说明》。
证据八:安徽 (略) 出具的说明,证明事项: (略) 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出水无外排,全部送往安徽 (略) 进行利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略)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略) 人民政府或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