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凌**,地址: (略) 临泉 (略) 29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 (略) 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污水处理厂三期总磷废水在线设备历史数据,7月7日总磷数据全天平均值为0.647mg/L,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A标准规定总磷0.5mg/L排放标准的0.3倍。2022年7月8日第三方运维监管服务人员对超标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问题类型:涉嫌真实超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事项: (略) (略) 污水处理厂现场超标的事实情况。
证据二: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事项: (略) 现场负责人对超标情况的认可等现场询问情况。
证据三: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事项:执法人员现场调阅在线设备数据,设备数据显示污染物排放超标。
证据四: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事项: (略) 主体资格。
证据五:第三方运维监管服务人员超标核查表及其他证据
证据六: (略) 总磷异常报告、临泉县污水处理厂三期排放口的说明。
证据七: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临泉县污水处理厂三期进出水总磷异常说明》。
证据八:安徽 (略) 出具的说明,证明事项: (略) 城市污水处理厂三期出水无外排,全部送往安徽 (略) 进行利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2年9月2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阜临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你公司污水处理厂三期出水未设置排污口,出水全部通过管道送往 (略) 作为再生水原水使用,经处理后的再生水送往经开区企业作为生产用水,尾水送至临泉县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三期出水闭环运行不外排,未对环境造成污染,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三期总磷废水超标原因由外部进水总磷超处运行标准所致,你公司在发现进水总磷超标后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调整生产运行工艺将出水总磷恢复正常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你公司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经2022年8月30日集体审议研究,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或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 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