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NT0B69E,法定代表人:代明礼 地址: (略) 临泉县经济开 (略) 北段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2 (略) 年产2300吨新型涂料项目生产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2300吨新型涂料项目生产车间窗户未关闭,生产搅拌环节废气收集罩破损与产气口距离过高不能完全收集;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混放环境差,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时未加盖密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事项:执法人员对安 (略) 检查时现场勘察情况。
证据二: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事项:安 (略) 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的认可等现场询问情况。
证据三: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事项:执法人员下场检查时安 (略) 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安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事项:安 (略) 主体资格。
证据五:《关于安 (略) 年产2300吨新型涂料建设项目的审批意见》(临环工审〔2011〕14号)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安 (略) 整改报告。
证据七: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事项:执法人员对安 (略) 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证据八: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份,证明事项:安 (略) 的现场整改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2年9月2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阜临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标 (略) *的处罚数额。
鉴于你公司在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并于2022年6月30日向我分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7日到现场进行复核,你公司已将上述问题整改完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略) 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 (略) 免于*万元(*.00)的行政处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或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 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