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运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略) 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更好的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经营行为,根据《 (略) 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条例》《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略) 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经营准入
坚持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 (略) 中心城区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略) 实际,确定五家运营企业为基准,按照“退一进一”的方法保持总量控制。
(一)准入规模。市中心城区(含市主城区、上顿渡城区、高新区)配置租赁电动自行车30000辆,保留6000辆作为考核奖励指标。
(二)准入方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准入。分两个标段公开招标,第一标段为8000辆,中标单位为1家;第二标段为16000辆,中标单位为4家,每家单位4000辆。所有中标企业的运营期限为3年,3年后重新公开招标。
(三)准入条件。
1.运营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企业中标后 (略) 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略) 设立结算中心和线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和处理投诉的场所。
4.企业拟投放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技术要求,通过国家CCC认证, (略) 电动自行车安全规范管理要求。共享电动自行车限载1人,配备智能安全头盔(智能安全头盔基座固定安装在车前的专用框内,用户扫码开锁取出使用),鞍座后面提手架的设计不得变相为违法载人提供方便。
(2)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定位功能应保证在厘米级范围),加装带有车载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4)车身设计美观,具有鲜明可识别标识,无污损褪色、无广告设 (略) (略) 貌。
(四)材料报备。运营企业获得准入资格后、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1 (略) 城管部门报备,市城管部门 (略) 交通运输、市市场监管、市公安交管部门,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 (略) 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停放场地和维修保养场地、线下服务能力等证明文件及人员配备名单。
3.通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运营模式说明, (略) 规范管理要求的运力投放方案(投放规模、时间、地点等),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用户资金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制度、车辆报废回收制度等。
5.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车辆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数据接入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7.电子围栏技术文档与实施方案。明确电子围栏精准度、电子围栏报警提醒(系统可在地图上设定及管理电子围栏,如超出数量驶入报警,并通过语音及时提醒等)、超速报警提醒(当车辆行驶超过预设的阈值时,系统及时通过语音提醒)等功能。
8.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未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监管情况说明。
9.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第三方责任险情况说明。
10.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经营管理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用户和公众合法权益,遵守以下规定:
1.加强投放管控。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投放实行配额管理,各中标企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份额投入运营车辆,各企业所投放的互联网租赁电动 (略) 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企业置换车 (略) 城管部门进行报告,市城管部 (略) 交通运输、市市场监管、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先收后投”“号牌置换”“先上牌后投放”的方式进行,车辆登记挂牌的费用由中标企业自行承担。
2.加强实名监管。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人员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3.引导规范用车。企业应当利用电子围栏(实现车辆只可在电子围栏区域内落锁还车)、电子地图等技术手段,执行和落实“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相结合的车辆停放管理要求,采取在手机APP端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设立用户用车奖惩制度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用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4.公正公开计费。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建立投诉纠纷处理机制, (略) 民投诉。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5.加强车辆维护。企业应当做好车辆维护档案,定期维修维护,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不得提供存在安全隐患的服务车辆。
6.配足运维人员。企业应当按照车辆投放量1%以上的比例合理配备线下服务人员,并实施网格化管理。运营企业必须安排 (略) 主次干道、政府驻地、商圈、景区、汽车站、火车站、公 (略) 重要交通枢纽站、城市重要区域租赁自行车的停放,防止区域自行车大面积堆压等违规停放行为。运营企业必须配置专门的调度车辆,每投放500辆租赁自行车至少配置1辆调度车(调度车应为合法合规上路车辆且至少应满足装载10辆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运力)。根据停车区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
7.保障资金安全。市政府金融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规[2019]5号)要求,保障用户资金安全。运营企业原则上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8.保障信息安全。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
9.积极配合执法。运营企业应 (略) 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依法依规提供驾驶人身份、车辆行驶轨迹等相关信息及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10.加强数据共享。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运营数据、车辆编码数据接入政府监管有关部门的监管平台,包括车辆投放、使用频次、编码信息、修理维护、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等数据,接受监督部门监管。
11.建立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制订停车管理应急预案,在节假日、重大活动、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 (略) 环境和交通秩序。
12.建立诚信机制。企业应建立用户行为规范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用户随意停放、恶意损坏车辆等不良行为,采取扣除诚信积分、提高车辆使用收费标准和建立管理“黑名单”制度等措施。对经通知拒不接受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驾驶人,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接到执法部门转来的违法用户信息抄告后,应当按照执法部门的管理要求,将用户信息纳入“黑名单”。
13.建立投诉机制。运营企业 (略) 的服务监督电话,服务热线应当设置专人接待,并保持24小时畅通。
14.鼓励行业自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在抚运营企业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退出机制
1.对企业不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车辆不符合要求、不按照经营管理要求和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通报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市城管局应当督 (略) (略) 场。
2.运营企业自主退出经营,应制定退出方案,提 (略) 城管局提出书面报告(市城 (略) 交通运输、市市场监管、公安交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四、部门职责
(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或者销售拼装、非法改装、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以及提供拼装、非法改装、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服务的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运营企业合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略) 民价格投诉。负责查处运营企业 (略) 场等行为。
(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登记挂牌和查处道路上违法停放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职能。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未按规定投放和投放未登记挂牌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查处工作。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按政府授权履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准入招标工作,负责依照《 (略) 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住宅区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查处工作。负责制定服务质量考评办法,对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车辆要求、经营管理要求和服务协议提供服务情况实施评估。
(五)发改部门。负责检查、指导落实运营企业和用户的信用评价工作。
(六)金融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规[2019]5号)要求,保障用户租赁资金安全。
(七)大数据中心。负责督促运营企业将相关运营数据、车辆编码数据接入政府监管有关部门的监管平台,包括车辆投放、使用频次、编码信息、修理维护、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等数据。
五、其他
1. (略) 中心城区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获得准入资格前期间内,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涉企要求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2. (略) 中心城区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未获得准入资格的,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退出机 (略) (略) 场。
3. (略) 城管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5.各县(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文字解读】《抚州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