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福山分局关于2023年4月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4月7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7日-2023年4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行政许可科)
传真:0535-*
通讯地址: (略) 福山区县府街190号
邮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4000万套汽车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 | 福山区招贤东路71号 | (略) 东林 (略) | 烟台 (略) | 占地面积15600平方米,总投资2400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改完成后年可增产汽车零部件4000万套。 | 1、落实污水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等级 (略) 政污水管网。 2、落实废气防治措施。运行期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收集、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排放限值;抛丸、喷砂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未经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排放限值,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 3、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要落实可行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废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金属下脚料、除尘器集尘等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废放电油、含油金属屑等危险废物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