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珙环罚〔2022〕*号
四川西南 (略) :
社会信用代码: *0XR
法定代表人: 操盛泉
地址: 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9号1栋3层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5日,珙县曹营镇飞龙村宁201H21B转供水泵站发生泄露,部分返排液流入玉米地。经查,事故原因系四川西南 (略) 在对泵站管线阀门进行维护保养时疏忽大意,检查不到位,未发现阀门内漏、密封垫已经损坏等故障,导致了泄露事件的发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李建浩)、询问笔录(侯亮)、询问笔录(邓岳)、 (略) 签订的保养协议、营业执照、工作台账、现场拍照摄像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珙环罚告字〔20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0元(大写:***万*仟*佰元整)。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 (略) 珙县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略) 商业银行珙县支行
户名: 珙县财政局
账号: *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叙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