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仙人岛应急环保局关于2024年6月11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11日-2024年6月1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
传 真:0417-*
通讯地址: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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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辽宁 (略) 年产*吨煤质增碳剂项目 | 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内 | 辽宁 (略) | (略) (略) |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内,租用 (略) 现有厂房中的3座生产车间、1座办公楼、1座宿舍楼,不新增建筑面积。项目建设1条破碎生产线、2条筛分生产线、3条烘干生产线以及公辅设施,建成后年产*吨煤质增碳剂。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 运行期环境影响与环境保护措施 : 1、项目仅在现有厂房内进行设备安装,不涉及土建。 2、废气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破碎车间:1条破碎生产线产生的颗粒物经过旋风+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筛分车间:2条筛分生产线产生的颗粒物经过旋风+布袋除尘器(TA002、TA003、TA004)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DA002)排放;烘干车间:3条烘干生产线产生的颗粒物经旋风+布袋除尘器(TA005、TA006、TA007、TA008、TA009、TA010)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上料、提升、烘干后筛分、后提升、包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和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颗粒物二级标准,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 号)重点地区工业炉窑排放标准,烟气黑度(林格曼级)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要求。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排放浓度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表2中小型标准要求。 严格生产全过程管理。破碎车间和筛分车间未捕集的颗粒物、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颗粒物二级标准。 3、噪声 采用厂房隔声并合理布局,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4、废水 项目循环冷却排污水经过循环水池沉淀后定期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排放限值。 5、固废 除尘灰、落地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废布袋及灰渣收集后外售,以上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及废油抹布收集后暂存危险废物贮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