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略) 债权人:
《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4年12月13日经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4年12月30日经 (略) (略) (2021)鄂0202破1号之九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根据《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 (略) 破产财产实施第一次分配,确定于2025年元月3日开始实施,3个月 (略) 已裁定确认的债权人进行分配。
本次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破产费用#元,共益债务899.#元,担保债权9201.#万元,职工债权151.#元,社会保险#元,税务债权5820.#元,优先债权6701.#元,普通债权#.#元。
在本次分配前,管理人对因破产人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或破产人因债务加入而代偿的债务,管理人应于追偿,因追偿而发生的诉讼费、代理费、执行费提存#元;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以破产人对外应收款将其分配额予以提存;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 (略) 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本次分配后,管理人或债权人发现其他可供分配的财产的,管理人依法进行追加分配,追加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制作,经 (略) (略) 认可予以执行,不再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
(略) 管理人
二0二四年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