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统函〔2022〕67号
省发展改革委:
贵委《关于审批安徽省级特色小镇和微型产业聚集区建设统计监测制度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实施审批后的《安徽省级特色小镇和微型产业聚集区建设统计监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贵委印发的《统计监测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查方法应改为:“坚持‘在地统计’原则,由特色小镇或微型产业集聚区建设主体填报,所在乡镇(开发区)初审并上报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报省发展改革委。”
二、调查组织应改为:“省级特色小镇或微型产业集聚区所在的县(市、区)发展改 (略) 政府直管的开发区管委会经贸发展部门负责统计调查的组织和协调,所在的乡镇(开发区)具体指导建设主体收集统计数据和填写报表,建设主体单位负责数据的收集和填报。”
三、相关要求第一段应改为:“省级特色小镇和微型产业集聚区建设主体要配置统计人员,负责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核查汇总并上报,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提供本制度规定的数据资料。”
四、统计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项调查表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安徽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机关为安徽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此函编号,有效期至2025年6月。
请贵委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标准和《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并向省统计局农村统计处提供调查数据。实施期间调查方案如有调整,请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在收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调查制度一式3份报送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存档。
安徽省统计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