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略) 容环境卫生,规范城区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阿坝州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区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处置。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二、理县城区范围内所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一律纳入集中无害化收集、运输体系。
三、理县 (略) (以下简称“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经公开招投标方式,取得我城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统一收集、运输权限,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处置餐厨垃圾。
四、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并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单独存放,保持收集容器密闭、完好和整洁;
(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每天15:00-18:00统一收集、运输,如遇特殊情况可与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约定收集、运输的时间和频次;
(三)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数量、去向等信息, (略) 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略)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报备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技术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二)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式专用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收集、运输单位的名称和相关标识标志;
(三)要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监测,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排放标准;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制订管理制度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
(五)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等信息, (略) 公用服务中心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在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将餐厨垃圾排入污水、 (略) 政公共设施;
(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
(四)以餐厨垃圾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五)直接使用餐厨垃圾喂养牲畜;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法律责任
(一)未将餐厨垃圾交由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对企业、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的,根据《阿坝州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污水排水管道、 (略) 政公共设施的,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垃圾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或其他食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理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