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武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提交的《宁武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对〈长城板 (略) (略) 宁武县东寨至石 (略) (略) 基涉汾河段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审查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涉河工程安排在非汛期施工,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工程防洪评价报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水利局、宁武县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工程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长城板 (略) (略) 宁武县东寨至石 (略) (略) 基涉汾河段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长城板 (略) (略) 宁武县东寨至石 (略) (略) 基
涉汾河段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8月28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长城板 (略) (略) 宁武县东寨至石 (略) (略) 基涉汾河段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水利局、宁武县水利局、宁武县交通运输局、山西通畅工程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山西和吉盛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4年2月以忻审 (略) 发〔2024〕6号文对《长城板 (略) (略) 宁武县东寨至石 (略) 改建工程两阶段施工图设计》进行了批复。建设项目起点位于宁武县东寨镇(现G241 K270+700处),经东寨镇、三马营、宫家庄、二马营村、大场村、头马营村、宁化镇、化北屯村、山寨村、北屯村、辛庄、蒯屯关、宁化古城、坝门口、十里桥、川湖屯村、石家庄镇,终点至石家庄镇南侧接沧榆高速芦芽山出口连接线(现G241 K300+400处),路线全长29.680km。 (略) 段有5处压占汾河河道管理范围线,分别为: (略) 基桩号K16+130-K16+200(对应河道治导线桩号K42+550-K42+650)、B段K16+750-K17+000(对应河道治导线桩号K43+150-K43+450)、C段K18+744-K20+100(对应河道治导线桩号K45+750-K47+150)、D段K21+120-K21+180(对应河道治导线桩号K47+950-K48+050)、E段K21+400-K21+472(对应河道治导线桩号K48+250-K48+350),压占面积3675.58m2。此段治导线与管理范围线重合。对 (略) 基段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长度1400m,用格宾 (略) 基挡墙护脚,下铺反滤土工布。共3层,每层0.5m,从上到下第一层2.5m,第二层2.0m,第三层1.5m,估算总投资79.*元。
二、本次评价对 (略) (略) 基位于汾河干流,分析范围共分2段:河道治导线桩号K41+926-K44+098(包括A段和B段)、K45+402-K48+932(包括C段、D段和E段)。
三、建设项目 (略) 技术标准,路基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涉河段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2014)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 (略) 段位于西马坊河汇入前,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219m3/s,5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625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基本同意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八、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九、涉河工程安排在非汛期施工。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确保行洪安全。
十、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宁武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 年 0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