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山 (略) *Nm3/h焦炉气碳减排综合利用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易安〔2024〕00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山 (略) *Nm3/h焦炉气碳减排综合利用项目位于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该项目予以备案,项目代码:2209-*-89-01-*。建设规模:建设规模为*Nm3/h焦炉气碳减排综合利用项目。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及职工取水水源为山西省东山供水工程(石匣水库、云竹水库水源)地表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126.*m3/a,其中生产取水量125.*m3/a、职工生活取水量0.*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生产用水取水口设在东山供水蓄水池(坐标:东经东径111°42′14″,北纬36°58′10″)。
四、建设单位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资源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
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项目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本次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灵石县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
附件:山 (略) *Nm3/h焦炉气碳减排综合利用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山 (略) *Nm3/h焦炉气碳减排综合利用项目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略) 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山 (略) 委托山西禹 (略) 编制完成了《山 (略) *Nm3/h焦炉气碳减排综合利用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山西省水利厅于2024年1月25日在太原主持召开了《报告书》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水利局、灵石县水利局,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在听取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认真审查讨论,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山 (略) *Nm3/h焦炉气碳减排综合利用项目位于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2022年9月14日,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以项目代码2209-*-89-01-*对项目进行备案,建设规模为*Nm3/h焦炉气碳减排综合利用项目。
二、《报告书》经分析论证,确定项目总取水量为126.*m3/a,其中生产取水量125.*m3/a,生活取水量0.*m3/a。项目设计焦炉气制9.*t/a LNG和11.*t/a液氨,经计算,焦炉气制LNG用水指标为6m3/t,焦炉气制液氨用水指标为6m3/t,项目生活用水指标为80L/p·d,均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报告书》在充分收集、分析区域水文、气象、水文地质、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等基础上,确定项目生产生活取水水源为山西省东山供水工程(石匣水库、云竹水库水源)地表水,该取水方案符合当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
四、《报告书》节水评价基本符合《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
五、根据山西省东山供水工程(石匣水库、云竹水库水源)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晋水审批决〔2023〕598号),批复总取水量为*m3/a,其中:生活和工业取水量*m3/a,灌溉取水量*m3/a,输水损失水量*m3/a。其中分配给灵石县工业用水*m3/a,扣除已批复取水量172.*m3/a后,东山供水工程(石匣水库、云竹水库水源)剩余可利用量为127.*m3/a,可以满足本项目126.*m3/a的生产和生活用水需求。项目取水口位于*m3东山供水蓄水池,取水口坐标:东径111°42′14″,北纬36°58′10″。
六、山西省东山供水工程(石匣水库、云竹水库水源)地表水各项检测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因此可以作为本项目生产和生活用水。
七、该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污水不外排。固废、危废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八、业主应严格遵守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用水管理,完善计量设施及在线监控设备,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报告书》基础资料较丰富,内容较全面,论证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和《化工行业水资源论证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该项目生产及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山西省东山供水工程(石匣水库、云竹水库水源)地表水,可以满足该项目取水量126.*m3/a的需求。
《报告书》通过审查,可以作为业主单位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技术依据。
抄送: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灵石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0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