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单位报送的《 (略) 蛋白饲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304-*-04-05-*。
二、项目建设内容
(略) 蛋白饲料生产项目位于博白县旺茂镇大康村大坪背,场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度56分11.910秒,北纬22度5分29.194秒。项目总投资960万元,环保投资为69万元,占总投资额的7.19%。项目租用现有厂房进行生产活动,目前厂房处于空置状态。规划用地面积为2000m2。项目主要建设1条年产1.1万吨的蛋白饲料生产线及其配套的厂房、仓库、生活区、辅助用房、给排水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本项目位于广西壮族 (略) 博白县旺茂镇大康村大坪背,项目区域属于工业、居住混杂区,属于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环境空气质量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引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开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 (略) 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桂环函〔2023〕13号),2022年博白县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一氧化碳、臭氧、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标。因此博白县属于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
根据现场踏勘,项目所在区域附近最近地表水为项目北面285m的旺塘水库和南面1.6km的合江河。旺塘水库是小(2)型水库,正常蓄水位68.9m,死水位60.5m,水库总库容20.65万m3,死库容0.4万m3,水体功能主要为养殖灌溉用水,执行地表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合江河是南流江的主要支流之一,发源于马子嶂山麓和风山、新田,流经东平镇,最终汇入南流江,全长33公里,集雨面积596.6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19.4立方米每秒,年径流量6.12亿立方米。合江河执行地表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
生态环境:根据现场踏勘,项目位于广西壮族 (略) 博白县旺茂镇大康村大坪背,受人活动影响评价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简单,动物为本地常见的爬行类、啮齿类、昆虫和鸟类,未发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存在。经现场勘查,评价范围内未发现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重点保护动植物及文物。因此,本项目周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一般。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扬尘通过地面洒水可有效减少粉尘的产生。
②施工机械、车辆尾气通过给车辆加盖帆布、选用符合标准的车辆并加强保养等方式减少废气的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作物施肥。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避免多个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对一些固定的、噪声强度较大的施工设备如电焊机等单独搭建隔音棚。
②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及时维修保养。
③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建筑材料运输尽量安排在昼间,避免夜间运输。
④对移动噪声源如挖掘机等应采取安装高效消声器措施。
⑤噪声较大的施工机械应尽量统一布置在场地中部。
⑥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车辆路过敏感点时应慢速行驶,禁止鸣笛。
⑦配备性能良好的运输车辆并保养好车辆,从源头上降低噪声。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统一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置。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水解、烘干恶臭经冷凝器冷凝后通入活性炭吸附箱+生物滤池+洗涤塔进行除臭,尾气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
②筛选、破碎、包装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尾气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③原料卸料、堆放恶臭采取加强厂区绿化,在厂区和原料库房周边喷洒除臭剂。
④锅炉燃烧废气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
⑤食堂油烟通过抽油烟机处理后油烟经过专用烟道引至屋外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作物施肥,不外排。
②厂房保洁废水收集后导入化粪池,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作物施肥,不外排。
③冷凝废水收集后暂存于塑料储水罐中,定期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拉走处理。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对声源采用减振、隔声、吸声和消声措施;对于通风设备噪声,选取低噪声机型。
②高噪声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不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防止机械噪声的升高。在噪声大的车间,其墙面采用吸声材料。
③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设计原则。在厂区布局设计时,应将噪声大的车间设置在厂中心,周围建造仓库等辅助用房,阻挡主车间的噪声传播,把车间的噪声影响限制在厂区内,确保厂界噪声符合标准要求。
④车辆进出厂区应禁止鸣笛,并限速行驶。
⑤建议职工在高噪声生产车间佩戴防护耳塞,避免高噪声对职工身心健康造成影响。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外售。
②布袋除尘器粉尘作为产品外售。
③锅炉灰渣与烟灰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农户作农家肥使用。
④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⑤废机油和废润滑油采用专用容器收集存放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
⑥活性炭委托设备商定期更换并带走处理,不在场内贮存。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行业类别为“C1329其他饲料加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 (略) 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第十三条规定:“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为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项目不属于《广西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中规定的鼓励类、限制类、改造类项目,符合广西产业结构政策。
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项目代码:2304-*-04-05-*”予以本项目备案,同意本项目建设。
(6)选址合理性
建设项目位于广西壮族 (略) 博白县旺茂镇大康村大坪背,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项目所在区域交通便利,给排水、供电、能源方面均有保障,能满足本项目日常运营及生活需求;评价区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脆弱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敏感目标,不涉及占用生态红线。
从环保的角度来看,本评价认为本项目选址可行。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略) 。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6日印发 |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