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 (略) :
本委受理申请人宋建成与你单位双倍工资争议案件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以公告方式送达莒劳人仲案字(〔2024〕第757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 (略) 东 (略) 北附属楼二楼)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莒劳人仲案字(〔2024〕第7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驳回申请人宋建成的仲裁请求。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略) 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 (略) 申请强制执行。
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