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荣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省荣 (略) 年产1000吨金属原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湖北赤壁经济开发区中伙铺镇 (略) 。租赁湖北 (略) 2栋生产车间,占地面积为6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投资(略)元,购买切割机、折弯机、焊机、打磨机、喷塑间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000吨金属原件的生产能力。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湖北赤壁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专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
(一)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依托湖北 (略) 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略) 城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接管标准限值后, (略) (略) (略) 城东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废气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切割粉尘、打磨粉尘、焊接烟尘、喷粉粉尘、固化炉燃烧废气及固化有机废气。
切割、打磨粉尘经集气罩+滤芯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排放。
喷涂工序在封闭喷粉室内进行,喷粉粉尘经粉末回收利用系统滤芯式过滤器过滤后通过排气筒DA001排放。
设置封闭固化炉,固化炉燃烧废气与固化有机废气一同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排气筒DA002排放。
项目运营期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1996)表2标准,有机废气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1996)表2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需满足《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标准要求。烟气黑度需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9078-1996)有组织/干燥炉、窑相应标准。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略)-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区内、厂房外非(略)烷总烃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略)-2019)中表A.1中排放限值。
(三)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切割机、折弯机、焊机、喷塑间、风机等机器设备的运行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以保证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项目运营期一般固废主要为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砂纸、除尘器废滤芯、除尘器及地面清扫收集的粉尘和焊渣等,经收集后定期外售给资源回收单位综合利用。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矿物油及其包装桶、含油抹布及手套、挂具清理及喷粉车间地面清扫粉尘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略)-2023)要求,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严禁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五)总量控制
本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0126吨/年、颗粒物0.2168吨/年、二氧化硫0.0161吨/年、氮氧化物0.0484吨/年。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设置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按照环评要求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投产后按规定完成自主验收,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期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釆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如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