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费项目:土地闲置费
2、收费标准: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
3、收费主体:执收单位为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单位为涉县税务局。
4、计费单位:元
5、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略) 土地管理条例》,冀税发(2021)65号
6、收费范围: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7、收费对象:造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8、征收方式:执收单位在《 (略) 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费源信息。征收单位负责征收,缴费人可线上登录 《 (略) 电子税务局》通过“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或线下前往实体办税大厅进行相关税费的申报、缴款。缴款后可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9、减免规定:
(1) 财税(2014)77号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10、监督举报电话: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