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照片仅作参考,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勘验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租赁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同时交纳承租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承租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承租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将首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出租方出具《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本次租赁标的租金支付及押金退还 方式:租金预付、一年一付,中心仅负责首年租金结算,剩余租金承租方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时间以现金方式向出租方指定账户缴纳年度租金,出租方在收到租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4、本次租赁标的在出租方收到首年租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付手续。 5、承租方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标的,标的内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和经营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活动等。 6、标的交付前产生及欠缴的税、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后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外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标的出现任何安全情况造成出租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送达费、差旅费、执行费、邮寄费等全部费用)。 7、本次租赁标的,承租方如需使用水资源需办理的证照均由出租方负责办理,所有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在租赁期内产生的水费以实际发生金额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电力使用方面,出租方可为承租方提供使用电力的条件,但承租方不得对出租方的电力设备造成损失,否则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及修复,承租方若申请单独电表,因电力用户名为承租方不可变更,实际发生金额则有承租方根据电表字数按月缴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中,如到期未缴纳,将按照承租方违约处理。如出租方未及时向电力部门缴纳电费,因停电停产造成损失由出租方负责赔偿。 8、在租赁期内,标的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如有损坏由承租方负责进行修复,承租方在修复前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由出租方进行监督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9、租赁期内,承租方应保障标的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责任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10、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如需对于房产改造翻建应取得出租方同意,在不改变标的原有用途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且不能影响出租方 (略) 正常使用,且一旦涉及到房产以外的场地,需在改、扩建工程完工后恢复至出租方认可的状态。改、扩建工程完工后,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要求的适用标准,且必须保证对空气、环境等相关因素不会产生影响。如改、扩建工程完工后,对出租方造成影响及损失的,所有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11、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标的。 12、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3、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租赁合同详见附件。 14、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