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武县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宁武县 (略) 宁武县汾源水电站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请示》(宁汾电〔2024〕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鉴于该工程已获得山西省水利厅的批准,同意该工程补办取水许可有关手续。
我厅组织对该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宁武县汾源水电站工 (略) 宁武县宁化镇虸蚄庙村,山西省水利厅以晋水规计〔2012〕235号文对宁武县汾源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予以批复,装机容量2×250kW+2×200kW,总装机规模900kW。
二、同意该工程发电取水水源为汾河地表水,职工生活用水购买商品水;批复工程总取水量4554.*m3/a,其中:发电取水量4554.*m3/a(包括损失水量2.*m3/a),职工生活取水量0.*m3/a。职工生活取水量为购买商品水,不计入取水许可证水量。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工程取水。
三、同意该工程取水口设在宁武县宁化镇宁化村汾河左岸(坐标:东经112°05′2.864″、北纬38°38′16.206″)。
四、建设单位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在线取水计量设施,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资源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鉴于该工程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若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宁武县水利局负责该工程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人:陈喆(0351-*)
附件:宁武县汾源水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武县汾源水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略) 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宁武县 (略) (略) 绿宇环境 (略) 编制完成了《宁武县汾源水电站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山西省水利厅于2023年12月26日在太原主持召开了《报告书》技术审查会,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参加会议的 (略) 水利局、宁武县水利局。在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认真审查讨论,形成如下技术审查意见:
一、宁武县汾源水电站工程位于宁武县宁化镇虸蚄庙村,山西省水利厅以晋水规计〔2012〕235号文对宁武县汾源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批复,装机容量2×250kW+2×200kW,总装机规模900kW。现状该工程平均年运行时间5056.8h,年发电量252.*kW·h。
二、经分析论证,核定该工程取水量4554.*m3/a,其中:发电取水量4554.*m3/a(包括损失水量2.*m3/a),职工生活取水量0.*m3/a。职工生活用水指标20L/p·d,职工生活用水指标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农村居民生活分散式供水70L/p·d的要求。
三、该工程发电取水水源为汾河地表水,职工生活用水购买商品水。
四、《报告书》节水评价基本符合《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
五、该工程汾河干流引水口以上控制流域面积1056km2,根据资料分析计算,在P=50%时,汾河来水量*m3/a,扣除生态需水量*m3/a(0.38m3/s)后,可以满足该工程发电取水量4554.*m3/a的需求。取水口位于宁武县宁化镇宁化村汾河左岸,坐标:东经112°05′2.864″、北纬38°38′16.206″。
六、取水口汾河地表水各项水质检测指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水,可作为该工程发电用水水源。
七、该工程职工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应定期清掏,不得外排。危废、固废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八、业主应严格遵守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用水、退水管理,安装取水口在线监测计量设施,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报告书》基础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论证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第1部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该工程发电取水水源为汾河地表水,职工生活用水购买商品水,可以满足该工程取水量4554.*m3/a(汾河地表水4554.*m3/a、商品水0.*m3/a)的需求。
《报告书》通过审查,可作为业主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技术依据。
抄送: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宁武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 年 0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