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依据《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青浦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略)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
青浦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本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通过制度创新、转变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方式、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等,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监管原则
(一)构建体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区、街镇(工业园区)”两级监管体系。区、街镇(工业园区)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联系密切,构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
(二)分类监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分类监管,共划分为三类:审批制项目、告知承诺制项目和备案制项目,针对不同项目采取差异化监管。
(三)强化监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分为事中、事后两个阶段,全面提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调试期、运营期的监管效能。事中是指建设项目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事后是指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
(四)制度衔接
通过统筹谋划,全盘考虑,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与排污许可等其他环保监管制度有机衔接,纳入污染源日常监管范围,并与排污许可证监管形成双向促进。
三、监管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主要内容:遵 (略)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的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发生变更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其中告知承诺制还应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被审批人承诺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主要内容:遵 (略)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影响后评价开展情况等。其中备案制还应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情况与实际情况的相符性等进行检查。
四、职责分工
1.行政审批服务科(环评管理科):牵头组织执法和监测部门开展审批制、告知承诺制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及备案制项目的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告知承诺项目的环评文件质量核查。每年2次根据“上海企事业 (略) ”上发布的建设项目建设期、调试期、竣工环保验收信息为主,按照《管理办法》中确定的监督管理频次要求抽取建设项目并发布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2.执法大队:根据已发布的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按要求做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按时报送事中事后工作总结。
3.环境监测站:负责事后监督性监测工作,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为建设项目环保监管、执法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污染防治科、自然生态科:将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纳入水、大气、土壤、固废日常监管。
5.法制宣教科:做好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宣传培训。
6.办公室:做好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资金保障和后勤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创新监管模式
借助科技手段,不断扩大污染源在线监测范围,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引入第三方力量,辅助开展环境监管工作,并为企业提供政策与技术方面的现场指导。
(二)加大执法力度
参与事中事后监管的各科室强化业务培训,提高队*业务能力和水平;加强信息共享,深入开展联合执法,推进信用惩戒制度,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严格执法,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三)注重宣传引导
做好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管理办法等环保律法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政策有序推进、有效落实。